《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自新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所属分类:  2013-4-10 15:16:14    加入收藏

     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了《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2004年t0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颁布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1.基本规定

     (1)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2)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3)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

     (4)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5)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6)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2.个人汽车贷款

     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1)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②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③其有稳定的合法收人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④个人信用良好;

     ⑤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

     ⑥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2)贷款人发放个人汽车贷款,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索,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本付息方式等贷款条件:

     ①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评级情况;

     ②贷款担保情况;

     ③所购汽车的性能及用途;

     ④汽车行业发展和汽车市场供求情况。 (3)贷款人应当建立借款人信贷档案。借款人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①借款人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明及有效联系方式;

     ②借款人的收人水平及资信状况证明;

     ③所购汽车的购车协议、汽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价格与购车用途;

     ④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担保情况;

     ⑤贷款催收记录;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他资料。

     (4)贷款人发放个人商用车贷款,应在借款人信贷档案中增加商用车运营资格证年检情况、商用车折旧、保险情况等内容。

     3.经销商汽车贷款

     经销商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汽车经销商发放的用于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的贷款。

     借款人申请经销商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

     ②具有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

     ③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④具有稳定的合法收人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⑤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及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201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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