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一种法律行为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并双方意见一致才告成立。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社会地位平等的撰础上产生的一项经济活动,是双方当事人平等、等价的一项民事法律行为。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生效是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为条件,换句话说是以交付保险费为换取保险人承担危险的代价。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相对于“等价合同”而言的,通俗地讲,射幸合同是一种不等价合I司,也就是说,由于机动车辆保险事故发生的频率及损失发生率的不确定性,倘若发生了机动车辆保险率故、对单个的被保险人而言,他获得的机动车辆保险赔款,远远大于他所缴纳的保险费;倘若没有发生机动车辆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虽然付出了保险费,仍然不能得到保险赔款。但是从体被保险人的整体来观察,保险费的总和总是与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出趋于一致,所以从机动车辆保险关系的枯体上看,这种合同内容的有偿交换却是等价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这种在特定条件下的等价与不等价特征,我们将之称为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正式向保险人提出签订合同的要约后,就必须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要素如实告知保险人,这一点是所有投保机动车辆保险的投保人应当明白的规则。因为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如果发现投保人对机动车辆本身的主要危险情况没有告知、隐瞒或者做错误告知,即便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保险人也有权不负赔偿责任。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诚信原则不仅是针对投保人’的,也是针对保险人而育的。也就是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共同遵守诚信原则。作为投保人,应当将机动车辆本身的情况,如是否是营运车、是否重复保险等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或者如实回答保险公司提出的问题,不得隐瞒;而保险人也应将保险合同的内容及特别约定事项、免贻责任如实向投保人进行解释,不得误导或引诱投保人参加机动车辆保险。因此,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与保险人是同样适用的。 5.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对人的合同
在机动车辆保险中,保险车辆的过户、转让或者出售,必须事先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将保险单或保证凭证批改后方可有效,否则从保险车辆过户、转让、出咨时起,保险责任即行终。保险车辆的过户、转让、出售行为是其所有权的转移.必然带来被保险人的变更,而过户、车专让或者出售机动车辆的原被保险人在其投保前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承担了支付保险费等义务,保险人对其资信情况也有一定了解,如果被保险人的机动车辆发生所有权转移,势必导致保险人对新的车辆所有者的资信情况一无所知。众所周知,在机动车辆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除了客观自然因素外,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心及道德品质有关,倘若机动车辆新的所有者妄想以保险图取索赔,那么机动车辆保险事故就成为一种必然危险。因此保险车辆的所有权转移行为必须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据此解除保险合同关系的权利。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相承担义务、互相享有权利。投保人承担支付保险费义务,保险人承担约定事故出现后的赔款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约定事故发生后有权向保险-人索赔,而保险人也有权要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