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自然灾害,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
(一)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是指被保险人本人以及经被保险人委派、雇佣或认可的驾驶保险车辆的人员。第二,驾驶人员必须持有效驾驶证,并且所驾车辆与驾驶证规定的准驾车型相符;驾驶出租汽车或营业性客车的驾驶员还必须具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否则仍认定为不合格。
使用保险车辆过程:指保险车辆作为一种工具被运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和停放。例如,被保险的吊车固定车轮后进行吊卸作业属于使用过程。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采用列明式,未列明的不属于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的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中约定的灾害事故包括以下几类:
(1)碰撞、倾覆、坠落:
①碰撞:指保险车辆与外界静止的或运动中的物体的意外撞击。这里的碰撞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造成的本车损失;二是保险车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关于车辆装载的规定载运货物(当车辆装载货物不符合装载规定时,须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车与货即视为一体,所装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造成的本车损失。同时,碰撞应是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保险车辆的人为划痕不属本保险责任。
②倾m: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身翻倒,车体触地,使其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③坠落:指保险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包括翻转3600以上)后,仍四轮着地所产生的损失。
(2)火灾、爆炸:
①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这里指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及基本险的车辆损失险所列的灾害事故造成的燃烧,导致保险车辆的损失。
②爆炸:仅指化学性爆炸,即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形成破坏力的现象。发动机因其内部原因发生爆炸或爆裂,轮胎爆炸等,不属本保险责任。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①外界物体坠落:陨石或飞行器等空中掉落物体所致的保险车辆受损,属本保险责任。吊车的吊物脱落以及吊钩或吊臂的断落等,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也属本保险责任。但吊车本身在操作时由于吊钩、吊臂上下起落砸坏保险车辆的损失,不属本保险责任。
②外界物体倒塌:保险车辆自身以外,由物质构成并占有一定空间的个体倒下或陷下,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如:地上或地下建筑物坍塌,树木倾倒致使保险车辆受损,都属本保险责 ①暴风:风力速度28.5米/秒(相当于11级大风)以上。在掌握上只要风力速度达17.2米/秒(相当于8级风),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即构成本保险责任。
②龙卷风: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平均最大风速一般在79一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一般在100米/秒以上。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①雷击:由雷电造成的灾害。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车辆或通过其他物体引起保险车辆的损失,均属于本保险责任。
②雹灾:由于冰雹降落造成的灾害。
③暴雨:每小时降雨量达16mm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mm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mm以上。
④洪水:凡江河泛滥,山洪爆发,潮水上岸及倒灌,致使保险车辆遭受泡损,淹没的损失,都属于本保险责任。
⑤海啸:是由于地震或风暴而造成的海面巨大涨落现象,按成因分为地震海啸和风暴海啸。由于海啸以致海水上岸泡损、淹没、冲失保险车辆均属于本保险责任。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①地陷:地表突然下陷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属于本保险责任。
②冰陷: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车辆行驶的冰面上,保险车辆在通过时,冰面突然下陷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属本保险责任。
③崖崩:石崖、土崖因自然风化、雨蚀而崩裂下塌,或山上岩石滚落,或雨水使山上沙土透湿而崩塌,致使保险车辆遭受的损失,属本保险责任。
④雪崩:大量积雪突然崩落的现象。
⑤泥石流:山地突然爆发饱含大量泥沙、石块的洪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