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对“第三者”的界定方法

 所属分类:  2013-4-10 16:51:38    加入收藏
很多车友都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但对于“第三者”的界定大家未必都清楚,不少车主因为对"第三者"的界定范围存在模糊认识,不仅妨碍了保险赔偿的顺利进行,有时甚至损害了车主的自身利益。下面我和大家一起探讨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对“第三者”的界定方法。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界定一:未在车上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是否属于第三者?很多保险公司没有将这些人员纳入“第三者”的范畴。我认为,这显然不合理,也不合法。通俗地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一般是指车祸中被撞的一方。从理论上讲,除了驾驶员本身和车上人员,其他人员都可称为“第三者”。那么被保险人的家属和驾驶员的家属只要在事故发生时不在车上,也应该归入“第三者”的范畴。因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只要该车辆在运行过程中造成了车上人员以外的其他人(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应当根据法律或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因此说,除了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本人及车上人员外,其他人员均有可能成为“第三者”。那么家属只要不在车上,当然可以成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界定二:A,B 两车未发生碰撞,B车因A车的违章行驶,紧急避险,造成了自身的伤害,A车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那么B车上人员属于“第三者范畴吗?”,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B车因紧急避险所造成的车倾人伤损失应由引起险情的A车承担责任。在这次事故中,B车应视为"第三者"。在交警部门认定A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按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规定保险公司必须予以赔偿。
    以上我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的界定范围谈了谈我个人的看法。其实理解这个法规并不难,只要理解一条就可以了,那就是,非本车人员和,除司机外下车了的本车人员都算是“第三者”,私人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成员都不属于“第三者”。(个人认为,这条不合理)。

201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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