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险包括的独立的险种是哪些?具体是什么?

 所属分类:平安车险   2013-4-2 22:21:20    加入收藏

 




  2010年寿险规模保费突破1500亿元,产险保费增幅超过60%。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日为旗下保险业务交出了如上 “成绩单”。而在中国平安看来,中国保险市场面临的“黄金十年”,将为中国平安的高速发展提供持续动力。

  根据新近公布的年报,2010年中国平安产寿保费双双实现突破。其中平安寿险规模保费突破人民币1500亿元,较上年增长20.2%,;平安产险保费收入增长61.4%,跃上人民币600亿元的“台阶”。

  而这,只是中国平安近年持续高速增长的一个片段。中国平安副总经理兼首席保险业务执行官李源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透露,中国平安个人寿险业务在过去5年实现了不低于30%的年均增幅,2010年首年规模保费增幅更高达近四成。平安旗下45万名保险代理人的人均每月首年规模保费,已经由5年前的约3000元猛增至目前的8000元左右。

  李源祥透露,作为中国内地第二大寿险公司,平安寿险的目标是成为国内“最佳寿险公司”。今后,平安寿险将继续依靠代理人、银行、电话销售三大渠道,实现自身的健康持续发展。而未来深发展与平安银行的合并,将为其银保业务的拓展带来更多机会。

  而在产险领域,得益于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和车险市场环境的好转,平安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较2009年猛增逾六成,为平安产险利润实现近5倍大幅增长贡献良多。李源祥表示,随着中国内地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平安产险业务规模也有望延续高增长。

  “中国保险市场正迎来‘黄金十年’,这将为中国平安健康、持续、高速、有价值地发展提供动力。”李源祥说,在这一背景下,保险机构不必太多地关注需求有多大,只要建立并完善自己的“供应链”,将最好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客户,就能实现自身的良好发展。

  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第三条 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五条 本保险仅适用于非营运个人车辆。

  一部分 基本险

  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八)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九)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

  第六条 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13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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