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有哪列情形造成机动车损失,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所属分类:  2013-4-10 20:24:45    加入收藏


案情介绍:2011年1月29日凌晨,姚某驾驶车牌号为苏ECZ510轿车行至任阳镇事故地段因路面结冰,车辆打滑驶入路边与电杆相擦致轿车损坏。2011年2月16日常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姚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车辆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常熟市某无纺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纺公司)。该车于2010年12月7日在常熟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限为2010年12月10日至2011年12月10日止,含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案发后,无纺公司为维修该车辆支付了维修费72700元(该车辆维修前已经过保险公司定损)。后无纺公司按照理赔程序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被答复对本次事故车辆损失拒赔。理由是:事发时驾驶员姚某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连续四次超速被累计记分满12分,按照保险公司出具的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第六条中第七项的规定: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形下驾车。因姚某事发时驾驶证记分已满12分符合上述条款,故对该部分车损拒绝予以赔偿。

   根据驾驶员姚某陈述其驾驶证最近一次的记分周期为2010年2月4日至2011年2月3日。在本次事故前因在高速公路连续超速四次,都被交警现场处理且每次记3分累计确已满12分。但在最后一次现场违章处理时(2011年1月3日)交警在记分后未收缴暂扣其驾驶证,目前还在姚某手中。

   本案保险公司拒赔是否有法定或约定的依据?

   律师析案:(一)、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可知我国对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实行记分制度,但法条中只能得出驾驶员在记分累计达到12分的,交管部门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但是并没有明确在累计记分已满12分而交管部门未扣留驾驶证的情况下可直接认定该驾驶员系无证驾驶。

   (二)、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出具的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第六条中第七项中第一、四、六规定的拒赔合同条款约定来进行逐个分析:首先第一条已在上文中进行了详细阐述不在赘述。第二条也不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驾驶员姚某事发时驾驶证并没有被交管部门暂扣,故该条在本案中也不适用。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条款在驾驶员免责部分的行文是采用的列举加兜底的方式,第六条是列举之外的以交管部门规定为准。而本案是否属于交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翻阅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案情况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当前,对驾驶员在驾驶证记满12分时是否应主动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罚并在交管部门对满分司机做出处罚前,其驾驶证效力如何等问题存在法律规定盲区,故建议主管部门尽快出台规定填补空白;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时应时时遵守交通法规,违章后及时接受处理以消除拒赔隐患,避免出现类似于本案的纠纷。

201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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