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员必须准确分清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

 所属分类:  2013-4-10 20:26:00    加入收藏



1986年9月8日,上杭县才溪木材采购站将一部东风汽车向上杭县保险支公司投保,保险级别为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保险期为一年。1987年2月14日,该站驾驶员刘某驾驶该车途中将行人王某撞伤致死。上杭交通监理站鉴定,刘驾驶技术生疏,应负全部责任。采购站给付善后费用5090元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刘某所持的驾驶证是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是无效的,应视为无证驾驶。刘某无证驾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属我公司除外责任,不应赔偿。上杭县法院一审查明:刘某于1983年冬退伍后在上杭县某中学工作。1986年3月至9月刘停薪留职到某部队参加驾驶员培训,取得了学习证和毕业证明书,因未在部队实习和考核,未发给其军人驾驶证。1986年12月刘持军人驾驶证、退伍证和用人单位证明书经龙岩地区交通监理所进行有关考核,换发了地方驾驶证。1987年1月刘某调到采购站,于上班的第一天发生事故。一审法院就刘所持驾驶证效力要求发证机关作出认定,龙岩地区交通监理所称该加强证无效。一审法院依民法通则第一十八条规定,认定刘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对刘交通肇事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三个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刘某向地区交通监理所申领驾驶执照是行政法律关系,刘某从中学调入木材采购站是劳动法律关系,木材采购站与保险公司订立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由不同的法律规范确认,所调整,具体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尽相同。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点:(1)它的一方总是行政机关。(2)这种关系的产生,一般只要具有这方面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不是处于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地位,国家行政机关总是处于代表国家担负执行法律的领导地位,参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在遵守法律义务时则处于被领导的地位。(3)解决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争议,纠纷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国家机关依据既定的行政法规范,针对特定的、具体的事项,单方面采取的行为又称为行政措施。就颁发驾驶证而言,公安交通机关的行政措施有以下几种:①受理;②审查;③拒绝;④批准又称许可;⑤确认;⑥通知;⑦剥夺或吊销。公安交通机关对刘的驾驶执照的颁发(即批准),吊销(即剥夺)以及对驾驶证效力的确认都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据刘某换发的地方驾驶证,已被发证机关确认无效,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认定刘是属于无证驾驶,是把具体的行政行为混同为民事行为,错误地适用了法律。

   才溪木材采购站与县保险支公司订立合同时,刘没有在该站工作,签约双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定条件。

   持有执照的公民而言,一般由有关单位聘任后,方能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刘由人事劳动部门从中学安排到木材采购站工作。刘某上班的第一天发生事故,已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木材采购站没有过错,这不能作为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由于各种法律规范所确认,调整社会关系和具体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法律关系也有不同的种类,如民事法律关系、刑事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还在于它是以相应的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如果没有这种法律规定,那么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就不具有这种法律关系的性质。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准确分清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

2013年7月3日

新车险种应“求全” 附加险种酌情买
    首先来了解一下交强险的标准,对于交强险标准保费,目前一辆6座以下的私家车,第一年的保费是950元,从第二年开始,交强险的保险费用将和上一年度的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挂钩,如果上一年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保费不浮动,如果上一年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保费上浮10%,如果上一年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保费上浮30%,如果上一年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保费下浮10%,如果连续两年未发生,保费下浮20%,如果连续三年及三年以上未发生,保费下浮30%。需要提醒广大车主的是...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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