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9月8日,上杭县才溪木材采购站将一部东风牌汽车向上杭县保险支公司投保,保险级别为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保险期为一年。1987年2月14日,该站驾驶员刘某驾驶该车途中将行人王某撞伤致死。上杭交通监理站鉴定,刘驾驶技术生疏,应负全部责任。采购站给付善后费用5090元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刘某所持的驾驶证是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是无效的,应视为无证驾驶。刘某无证驾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属我公司除外责任,不应赔偿。上杭县法院一审查明:刘某于1983年冬退伍后在上杭县某中学工作。1986年3月至9月刘停薪留职到某部队参加驾驶员培训,取得了学习证和毕业证明书,因未在部队实习和考核,未发给其军人驾驶证。1986年12月刘持军人驾驶证、退伍证和用人单位证明书经龙岩地区交通监理所进行有关考核,换发了地方驾驶证。1987年1月刘某调到采购站,于上班的第一天发生事故。一审法院就刘所持驾驶证效力要求发证机关作出认定,龙岩地区交通监理所称该加强证无效。一审法院依民法通则第一十八条规定,认定刘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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