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理赔实务的补充有哪些

 所属分类:  2013-4-10 20:44:55    加入收藏

2007年2月12日,杨先生酒后驾车,与李女士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经交警认定,杨先生承担全部责任。

       后经汽车修理站估算,修理李女士的车辆,要花费42000元。杨先生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5万元。保险公司认为,这是酒后驾车,因此不予赔偿。随后,李女士向法院起诉杨先生和保险公司,法院认为,本案的第三者责任险应当认为是强制保险,因此保险公司不能拒赔,判令保险公司赔偿42000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按照现在北京市法院的做法,实际上是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中的6万元拿出来,作为交强险来对待,在这个限额内,比照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划分,按照无责赔付原则对待。但是问题在于,法院对保险限额问题没有搞清楚,而只是简单地把6万元限额机械地拿来,只要赔偿数额不超过6万元的,一律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法院在按照交强险的方式对待第三者责任险的同时,却没有按照交强险的保险限额来对待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限额。

   交强险虽然保险限额统称6万元,其实这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其限额是分不同种类、不同情形的,其中,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

       可见,保险限额的合计是6万元,而并非一律6万元。对于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则保险限额最多不过2000元人民币而已。

    本案所涉保险不是交强险,是被法院视为交强险对待的。视为交强险也好、比照交强险也好,都有一个目的,是把本来不是交强险的保险作为真正的交强险来对待,那么就应该按照真正交强险的规定来办,对于财产损失,最高赔偿限额应是2000元。而如果把财产保险的赔偿限额也理解成了6万元,就意味着人为地将交强险限额增加了30倍。

   根据交强险理赔实务的基本原则制定,为交强险理赔实务的补充。

    一、标准处理机制(一)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互碰,不涉及车外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1.两辆机动车互碰,两车均有责双方机动车交强险均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损失承担对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

    例1:A、B两车互碰,各负同等责任。A车损失3500元,B车损失3200元,则两车交强险赔付结果为:A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B车损失2000元;B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A车损失2000元。

    对于A车剩余的1500元损失,按商业险条款规定,根据责任比例在商业车险项下赔偿。即如A车投保了车损险、B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则在B车的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750元,在A车的车损险项下赔偿750元。

201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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