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保险被指理赔缺斤少两
客户沈先生近日反映,他在2009年9月投保天安保险的意外险,但当他在去年6月意外骨折后申请理赔时,天安保险的实际理赔金额不仅与保险合同上规定的标准相比“缺斤少两”,而且不向客户出示理赔的明细账单。记者就沈先生的投诉情况联系天安保险的相关负责人,但截至昨日发稿时仍未得到答复。
合同注明
保险金给付比例应为100%
沈先生对记者表示,他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公司的业务员王先生是在饭桌上认识的,王先生总是会积极地向沈先生推销天安保险的一系列产品。沈先生在仔细阅读天安保险的《吉祥如意综合保单》时注意到,保险责任意外险中明确注明:“1、意外伤害: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各项保险金额及意外伤害发生时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按照《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类别及对应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上所列明的给付比例,依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全残受益补偿金。2、意外骨折: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经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检查诊断骨折的,本公司按照《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骨折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骨折医疗补助保险金。”
沈先生称,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上也注明了:“一类赔偿,职业为党、政机关,一般事业单位、金融业、房地产服务业,邮政、电信、科技、卫生服务业,星级酒店服务,租赁业,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
由于沈先生的公司属于金融业,正是在一类赔偿标准之列,保险金给付比例应该为100%。沈先生在看了保单后认为该保险产品比较适合自己,于是在2009年9月24日购买了2份天安保险的《吉祥如意综合保单》,投保费用为每份100元,2份保单号分别为z0010003048903、z0010003048911;保险期限为1年。
“当时我的想法是既帮朋友做一下业绩,况且天安保险的业务员也表示会按保单上写的标准来理赔。”客户沈先生表示:“而且这对自己来说也多了一份保障,不是挺好吗?”
保险公司
不肯出示理赔明细账单
沈先生在2010年6月27日不慎意外摔倒,造成左手桡骨小头骨折、舟骨骨折,住院近一个月进行接骨手术,期间总共花费了28557.15元。随后,沈先生想到此前投保过2份天安保险的意外险,于是就找当时的业务员王先生报案,报案号为100381064。业务员王先生在了解情况后当时对他连连表示:“这个肯定会赔的,根据保单全额赔。”由王先生将沈先生的理赔申请上报天安保险金山支公司。
天安保险金山支公司在受理了沈先生的理赔申请后,要求沈先生提供出院小结、住院费用发票、费用明细单、借记卡号及保险单。沈先生在全部提交了以上材料后却发现,天安保险实际只理赔了医药费票据费用中的2600元,在2010年9月1日将这笔款项转账到客户沈先生的借记卡上。
但沈先生认为,根据保单和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上所注明的标准,他的理赔情况应该属于一类赔偿,保险金给付比例是100%,每张保单应该理赔10000元。“为什么只得到2600元的赔偿金?”沈先生随即找到天安保险业务员王先生询问:“为什么不根据保单上所注明的标准赔偿?这2600元究竟是赔偿在哪些地方?我要看理赔的明细账单。”
沈先生表示,虽然业务员王先生帮其向公司要理赔的明细账单,但天安保险金山支公司给出的回复是:“不能给明细账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