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近因原则的规定是怎样的

 所属分类:  2013-4-12 23:11:03    加入收藏

一、什么是保险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为只有在导致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时,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

   保险关系上的近因并非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后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补偿责任。

   我国现行保险法虽未直接规定近因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对于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即为近因;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持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近因原则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海商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我国司法实务界也注意到这一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了“(近因)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

   保险案例解析--责任认定与近因原则

   某被保险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被保险人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

   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于接受治疗两天后突发过敏反应,不仅被保险人自己难以预料,而且医院也是在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后才知道。尽管医院方懂得人群中有人会发生青霉素过敏反应,但究竟何人发生、何时发生,尤其是首次使用青霉素药物,并产生迟发性青霉素过敏反应的人,对于医院方来说也是个未知数。因此,该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突然的”因素;被保险人去医院受治疗的目的,是医治支气管的炎症,没有料到会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身亡,显然被保险人具有“非本意”的因素。综合上述三个因素,被保险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2013年4月9日

轮胎的维护与保养是车辆安全最主要的因素
     车辆出行时,驾驶员除携带必要的证件外,最主要的就是检查轮胎(包括备胎)、携带灭火器、三角警告牌和随车工具。轮胎的维护与保养是车辆安全最主要的因素。据统计,车辆在高速行使中发生的交通事故,'lo%都是因为轮胎爆裂引起的。 车辆自燃或碰撞着火是比较常见的事故,如果随车携带有灭火器,并了解它的正确使用方法,可以在事故中减少损失。前几年有些地方交警部门规定车辆必须携带灭火器,新的心直路交通安全W>没有此项规定.但携带灭火器可以有备无患。 携带三角警告牌:挝路交通安...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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