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车主车辆转让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且没办理批单手续,保险合同失效
所属分类:
2013-4-13 13:51:07
加入收藏
案例:
赵某1999年8月8日购买一辆汽车,购买价格24万元,同月16日,赵某向X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24万元的机动车辆保险和责任限额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并于当日交清了保险费。2000年2月8日,赵某将该汽车以23万元的价格卖给刘某,赵某并没有经X保险公司办理批单手续,也没有告知该保险公司。2000年3月18日,具有合格驾驶证的车主刘某合法驾驶,不料发生车祸,车辆全损,但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问:
(1)若赵某向X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
(2)若刘某向X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
解:
(1)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一是被保险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车辆转让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办理批单手续,保险合同失效;二是被保险人赵某对该车辆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自车辆转让时起无效。
(2)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刘某同x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人。
案例:
某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2万元;向B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20万元。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对方车辆财产损失12万元和人身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6万元;本车全损,车辆损失15万元和人身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2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车主负全部责任。则:
(1)A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B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解:
(1)A保险公司应赔偿12万元。因为A保险公司承保车辆损失险,只负责赔偿本车的财产损失;又由于保险金额是12万元,虽然在本次事故中,本车辆实际价值为15万元,故保险公司只赔偿12万元。
(2)B保险公司应赔偿18万元。因为B保险公司承保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 在本案例中,由于车主责任造成对方车辆财产损失12万元和人身伤害6万元,共计18万元,未达到20万元的赔偿限额。
赵某1999年8月8日购买一辆汽车,购买价格24万元,同月16日,赵某向X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24万元的机动车辆保险和责任限额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并于当日交清了保险费。2000年2月8日,赵某将该汽车以23万元的价格卖给刘某,赵某并没有经X保险公司办理批单手续,也没有告知该保险公司。2000年3月18日,具有合格驾驶证的车主刘某合法驾驶,不料发生车祸,车辆全损,但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问:
(1)若赵某向X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
(2)若刘某向X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
解:
(1)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一是被保险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车辆转让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办理批单手续,保险合同失效;二是被保险人赵某对该车辆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自车辆转让时起无效。
(2)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刘某同x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人。
案例:
某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2万元;向B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20万元。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对方车辆财产损失12万元和人身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6万元;本车全损,车辆损失15万元和人身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2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车主负全部责任。则:
(1)A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B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解:
(1)A保险公司应赔偿12万元。因为A保险公司承保车辆损失险,只负责赔偿本车的财产损失;又由于保险金额是12万元,虽然在本次事故中,本车辆实际价值为15万元,故保险公司只赔偿12万元。
(2)B保险公司应赔偿18万元。因为B保险公司承保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 在本案例中,由于车主责任造成对方车辆财产损失12万元和人身伤害6万元,共计18万元,未达到20万元的赔偿限额。
2013年6月3日
酒后驾驶出事故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赔偿有区别 酒后驾车出事故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赔偿有区别
事件:陈先生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今年8月的一个晚上,陈先生在驾驶途中与其他车辆发生追尾事故。事后,交警部门认定陈先生酒后驾车,应负全部责任。陈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理由是陈先生酒后驾车,属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
专家提醒:这两项险种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酒后驾车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但交强险是分项赔偿,总的赔偿限额为12.2万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