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车买一份保险,学一点绅士风度,把“麻烦”留给保险公司

 所属分类:  2013-4-13 14:04:22    加入收藏

前不久读到这样一则消息:英国交通部发表的声明称,未对车辆上保险的车主,一旦被发现,将被处以巨额罚款甚至被判入狱,所驾驶的车辆也将被轧成废铁。

  开始,只觉得英国政府在给车辆上保险的问题上有些矫枉过正。后来,翻阅了不少国外的交通法规才发现,给车辆上保险其实在许多发达国家已然成为一种法律,车主必须履行。只是,这样

  的法律规定是否有意义?

  英国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没有投保的车主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较大,酒后驾车肇事的几率也更高。可见给车上保险省事不得。

  其实,开车难免发生意外,关键是发生意外后如何处理,造成的意外损失是否有人赔偿。

  发达国家在处理交通意外时,坚持了他们一贯的绅士风度:拉开车门说声“对不起”,一通电话直接找到保险公司,然后就像电视剧里常用的一句台词“有事找我的律师”那样,只是这次换成了“有事找我的保险公司”。

  在这点上芬兰人表现得无懈可击。在芬兰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通常情况下由造成事故的一方通知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并将事故通知单寄给保险公司。如果当场无法确认事故责任,双方应同时通知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并以文字形式说明事故现场情况,画出事故现场的图示,附上目击者的证词。一般情况下,警察就不用出面了。

  以保险公司的立场,对于接受这样的“麻烦”他们倒也十分乐意。在保险公司看来,当出现交通事故时,投保人和非投保人间常常发生法律纠纷,保险公司和执法部门不得不动用更多的法律专业人员参与解决问题,大大提高了保险公司的运作成本。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都购买了车辆保险,这样繁琐的法律勘察程序就可以省略,降低保险公司的成本。

  与此同时,保险公司还服务周到地开出了琳琅满目的车险品种,既方便了保户选择,也规范了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作到有所赔有所不赔:撞车、滑出公路或是翻车,只要是突发的、事先无法预料的或外部的原因,保险公司会赔;偷盗或未经车主许可私自撬车,保险公司会赔;若是火或雷、电等车辆造成直接损坏,保险公司会赔。

  现在想来,欧洲人实行的强制车险,有些地方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比如,在买车的时候给车上份保险;比如,各家保险公司在拟订车险保单时,也多为投保人想一点;又比如,在发生交通意外后,不要大吵大闹,而是让保险公司处理善后。

  所以,给车买一份保险,学一点绅士风度,把“麻烦”留给保险公司,对所有想要买车、即将买车和已经买车的人而言不失为很好的建议。

  案例1

  在美国路易斯安纳州西门罗市,地方法院的一起行人交通伤害事故的判决很具有典型意义:一位锅炉厂工人一天清晨没有走人行道而抄近路横穿一条高速公路从停车场走向对面的工厂,结果被一辆正常行驶的车辆撞成重伤,他于是将肇事司机、锅炉厂和当地交通局全都告上法庭。法院

  最后作出以下判决:锅炉厂负有最主要责任,占40%;肇事司机和原告各负有25%的责任;而交通局也负有10%的责任。理由是:工厂将停车场修建在高速公路对面,显然无视工人安全,尽管该厂已要求交通局设置了人行道;原告在天黑时没有走指定人行道并横穿不享有优先路权的高速公路,显然负有明显责任;肇事司机开车不够谨慎,尽管已进行避让,但最终是直接造成车祸;而交通局虽然修建了人行道,但没有建立相应的照明设施和降低限速标准,也有失责之处。交通局和司机均提出上诉,但法院最后维持原判,受伤工人最后获得70多万美元的赔偿。

  案例2

  在美国科罗拉多州,3名来自中国的工人一天清晨开着一辆旧车去上班,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汽车突然抛锚,其中两人只好下来推车;不巧当天正逢大雾天气,能见度低,结果这两人被后面驶来的一辆汽车撞击身亡。

  后来警方认定这两名工人对事故应承担50%以上的责任,因此肇事车辆无需作出任何赔偿。在此案中,律师是通过工伤索赔的途径才勉强帮这两名工人的家属索取了赔偿,但对于肇事车主的索赔则无能为力。

2013年5月11日

各公司要加大联合打击假赔案力度
    加大联合打击假赔案力度  各公司要加强对车险理赔的稽核监督机制建设,加大对内外勾结骗取车险赔款等的查处力度。  各保监局要根据《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70号)等规定对于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等骗取赔款行为要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各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大信息共享力度,逐步建立车险理赔人员和事故车修理单位资格标准和“黑名单”制度。  各保监局、各保险行业协会、各保...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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