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应该积极购买交强险以防患于未然

 所属分类:  2013-4-13 14:09:18    加入收藏

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车主如何对事故造成的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日前,南徐法庭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的交强险之争作出判决,判令未投保交强险的肇事司机向受害方承担自身责任赔偿和交强险限额内损失共计61311.60元。

  案情:无牌摩托上车酿车祸

  2010年1月20日下午15时10分许,吴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某交叉路口时,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张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吴某、张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15时30分许,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事发地点,与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坐在地上等待救治的张某相撞,致张某受伤、袁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袁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另查明,二轮摩托车车主系吴某,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两次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77280元。2010年6月,受害方张某将吴某、袁某诉至南徐法庭。

  争议:未买交强险肇事险责如何赔偿

  庭审中,原告张某诉称,被告吴某应先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即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承担44168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下承担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下承担300元,合计54468元。超过部分22812元,由吴某、袁某分别承担6843.60元、11406元。被告吴某则辩称原告受伤结果系两被告共同侵权造成的,原告损失应按照事故责任进行分担,吴某不应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双方就具体赔偿数额争执不下,难以协商。

  判决:肇事车主吴某应自行承担交强险限额内损失

  南徐法庭经审理后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结合本案案情,认为被告吴某未按规定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不能单纯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损失,应首先由肇事车主吴某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先行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三方当事人再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据此,法院遂判决车主吴某应无条件承担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54468元。超出赔偿限额部分22812元,由张某、吴某、袁某分别承担4562.40元、6843.60元、11406元。即被告吴某应赔偿原告61311.60元,袁某应赔偿原告11406元。

  启示:积极购买交强险防患于未然

  2006年7月1日起,我国实行交强险制度,交强险为法定保险和强制保险,具有社会保障和社会公益的性质,旨在充分有效保护受害人人身、财产权益。审判实践表明,交强险空白,导致交通事故产生的风险不能被有效分解,损害赔偿由社会承担转变为责任者承担,加重社会个体负担,增加赔偿实现难度,权利人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救济,破坏社会安全稳定。因此,机动车主应按规定积极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有备无患,以免算小利却失大利。

 

201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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