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人员责任险不理赔的案例分析
2006年7月13日零点,申请人某汽运公司所有的、由驾驶员沈某驾驶的赣E重型货车,从宁波驶往温州,在甬台温高速公路上因故障停于主车道和硬路肩之间检修时,被朱某驾驶的浙K中型厢式货车追尾碰撞,造成沈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台州支队直属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沈某送医院抢救,花费医疗费28312.76元。2006年8月8日,沈某作了伤残鉴定。因赣E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5万元/座。故申请人向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索赔,请求赔偿保险金52195.63元。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为由拒赔。申请人遂诉至南昌仲裁委员会。
【保险概况】
保险车辆赣E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20万、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9万5万/1座及2万/2座;保险期间为2005年11月29日至2006年11月28日。
【争议焦点】
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在下车检修时发生的伤亡事故,是否属于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仲裁庭裁决摘要】
⑴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是商业险保险合同,赔偿范围应从约定。双方约定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并约定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1座及2万元/2座。
以上约定明确,不存在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问题。
⑵《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第一条所约定的“保险责任”为:“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按此约定,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应是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上”的人员的人身伤亡。
而本案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在下车检修时,已不是“车上人员”而是“车下人员”了。从对以上“保险责任”约定确切文字表述的通常理解,及保险业的惯例看,这时所发生的伤亡事故,应不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⑶为驾驶员所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核定座位”的,与“选择座位”的其他车上人员责任险,在收取保费和保险金额上均有明显差别。因此,为驾驶员所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在出险时的座位上,具有更多的确定性。对此不适用作出宽泛的、针对约定不明情况的解释。
综上,根据本案事实和本案合同的约定,仲裁庭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无法支持。
【裁决结果】
⑴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⑵本案案件受理费2117元,案件处理费515元,合计2632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点评】
本案为又一起车上人员在车下时人身伤亡的保险纠纷案件。车上人员在车下时的人身伤亡,很显然不符合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障范围。既然车上人员已经正常下车后,其就不应再归属于“车上人员”的行列。但因条款对“车上人员”的界定未予明确,故产生纠纷。
因保险条款未将“车上人员在车下时的人身伤亡”明文列入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的除外责任,故类似本案的保险纠纷将在此一段时间时有产生。而2007年新的行业协会统颁车险条款则将本案情况列入了责任免除,故2007年4月1日以后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不会再出现以上问题。
201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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