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强制险只对车辆维修负责

 所属分类:  2013-4-13 14:21:19    加入收藏

     一次和乘客吵架中,黄某一个不留神,乘客“反客为主”,抢了钥匙开着出租车扬长而去。黄某在后面苦苦紧追,却眼瞅着自己的出租车和别人的摩托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车上的“驾驶员”弃车逃逸。到底黄某还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会不会因此免责呢?近日,平阳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给摩托车驾驶员夏某25000余元。

       事发时,夏某驾驶摩托车行经鳌江镇某路段,与右转弯相向驶来的出租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夏某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事发后,出租车“驾驶员”弃车逃逸,至今尚未找到。2011年3月,夏某以出租车车主赵某及出租公司、承租人黄某、出租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4万余元,超过部分由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同年6月30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出租车“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夏某无责任。

       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都认可出租车是在被抢期间内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表示,该次交通事故是在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保险公司仅需垫付抢救费用,没有赔偿其他损失的义务。那么是否真如保险公司说的可以免责呢?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虽然出租车“驾驶员”身份尚未查明,但是保险公司仍需对出租车造成夏某人身损害方面的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并同时获得代位求偿权,可就支付的赔偿金额向肇事者追偿,但对夏某的财产损失不承担垫付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先对原告夏某合理的人身伤亡方面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得到了赔偿,保险公司也获得了代位追偿的权利,这符合交强险制度设立的初衷,即在侵权人无力赔偿或找不到侵权人时,可以使受害人的部分权益获得一定的保障。

      驾驶湛江大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出租车的司机符某告诉记者:开着出租车在中国城兜客,不久,一名30多岁的男子上车,目的地是霞山艺海电影院。可到目的地后,该男子说没带钱,再载他转回中国城。

       符某感觉搭车者不对劲,就对男子说:“我要洗车交班了,你就坐别的车吧,车费就不要了。”不料,男子下车不久后突然折回来,拿出一把菜刀向符某砍去,致其受伤。男子开动他的的士飞逃,途中撞倒骑摩托车的谢某、吴某,两人倒地受伤。男子继续逃窜,之后撞到一辆停在路边的小轿车,车子撞坏熄火,该男子弃车逃离。

       1 的士司机符某

       符某说,租赁出租车的经营者林某,雇用他开夜班车,出事后公安部门处理现场,随后他将出租车开去维修,7月初取出车时,林某让他先掏出7200多元维修费给修理厂,约定好保险公司理赔汇款到后就给回他。

       2 的士公司

       但事出意外,保险公司认为车辆是因被抢盗发生车祸,按规定保险公司对被撞伤者一方不理赔,只赔偿车辆损坏款项。这样,的士公司只收到保险公司汇来的7138元车辆维修费。受伤的谢某、吴某得不到赔偿,到公司吵闹,公司为息事宁人,给伤者赔款7000元,且由三方负责分担。

       3 的士经营者林某

       出租车经营者林某说这是个案中案,的士被抢,路上又撞伤人,的士公司买了加强险,保险公司却对伤者不予理赔。因肇事凶徒未归案,派出所提出三方协调解决。的士公司在没有经司机和自己同意下,给伤者赔款7000元,然后就强迫每方负责2300多元,他坚决不同意。

       4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理赔前台主管李某称,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强制险不对伤者赔偿,只对车辆维修负责。不过有1万元以下的抢救费,但需交警、医院出具的相关票据,保险公司确定后汇款至医院。但这次未接到相关材料,没付出这项费用。

201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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