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车险费率改革试图从根本上解决现有车险市场存在的体制机制性问题
随着1月6日深圳保监局《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发布,深圳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全面展开。从《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可以看出,此次改革重点通过规范、整合深圳车险市场,以市场为导向指引保险公司开展合理公平的竞争,促使保险公司进行改革和创新,最后实现保险公司和车险客户的互利双赢局面。
回首十年之前的深圳车险费率改革,导致了当时激烈的价格战,市场对此仍记忆犹新。2010年11月深圳保监局向公众征求深圳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的意见时,不少民众和业内人士也都提出了“是否会引发新一轮价格战”的担忧。确实,由于我国车险市场费率因子的差异化不明显,产品之间同质化严重,保险公司无法通过产品和服务来区分客户,最后只能实行“一刀切”的经营策略,导致价格战一直以来都是车险市场的主旋律,还带来了不严格执行条款费率、虚列营业费用、虚构中介业务等不正当竞争现象。
特别对于许多中小财产保险公司来说,由于缺乏大型保险集团那样稳定的优质客户资源和成熟的产品设计经验,而车险市场作为门槛相对较低的保费来源,成为了它们的生存之本。因此,这些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往往通过产品复制和低价策略来抢占车险市场和维持公司运转,这也进一步加剧了车险市场的混乱局面。
也有不少保险公司意图打破这一僵局,尝试从以价格战为主的粗放式经营向以创新和服务为主的精细化经营转变。但由于现有的车险条款不能充分反映标的的风险状况差异,也缺乏针对各类附加服务的定价因子,使得这一转变过程由于缺乏费率上的技术支持而显得困难重重。另外,由于缺乏有效的车险产品创新保护措施,即使保险公司克服费率上的困难,将创新产品推行上市,也会立即被其他竞争对手模仿甚至抄袭,这又进一步加重了市场上产品同质化的程度,反将意图创新而支付了额外研发成本的保险公司重新推回价格战的泥泞中。
不过,这一次深圳车险费率改革试图从根本上解决现有车险市场存在的体制机制性问题的同时,也为保险公司转变经营理念提供了契机。
《指导意见》明确了深圳专用产品可以以客户群、渠道或车型等标准为基础,开发针对不同细分市场的车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进行服务创新,以满足客户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这为大型保险公司开展精细化经营策略创造了政策环境基础。大型保险公司具有广泛的客户资源和雄厚的技术实力,可以针对不同的细分市场提供不同的服务,设计不同的条款,制定不同的费率,从而在不同的细分市场中减少损失或扩大收益。比如,可以对安全驾驶的车险客户提供额外的服务支持,从而提升客户满意度扩大市场;也可以对事故频发的车险客户征收更高的费率,在减少损失的同时能促使这些客户更加注意安全驾驶,自觉向优质客户群转换。
另外,《指导意见》还鼓励费率厘定时引入随人、服务等级等因素,并允许重新设置费率浮动系数值以保证其真实反映不同风险标的的费率差异。这为大型保险公司经营策略的转变扫清了技术障碍,使得大型保险公司能够设计和推行符合实际的差异化产品,在各个细分市场上为客户提供更加合理和优异的产品和服务。
以创新为主的精细化经营策略对于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则显得更为重要。《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鼓励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避免简单雷同化,同时将建立创新保护机制:各财产保险公司新推出的具有原创性的商业车险产品,六个月内,其他公司不得销售同类型产品。
这将让部分在传统车险领域缺乏先发优势的中小财产保险公司有动力放弃原有的粗放式经营,转而专注产品的创新和新市场的开拓,通过正确的市场定位,在这些新兴领域中形成自身的区域优势,最后做大做强,反过来促进车险市场的良性发展。对于车险客户来说,在这些形成准确市场定位的保险公司投保,则会享受到更专业和更细致的服务,从而形成消费黏性,最后达到保险公司和车险客户互利双赢的局面。
在深圳车险费率改革这一契机下,保险公司有动力也有条件以更加理性和积极的经营态度去赢得客户的青睐。但是这也不代表深圳车险费率改革的前景是一帆风顺,当市场确实进入优胜劣汰理性竞争的局面时,相信会有更多的问题浮出水面:由于技术和资源的规模效应,如何有效鼓励保险公司进行创新,却避免资源过度集中而形成区域垄断?如何界定产品的雷同,在创新产品六个月保护期内,其他保险公司推出仅有略微不同的产品是否属于抄袭?
在成熟的市场中,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的差异将会更显著的表现出来,不同公司之间的业绩差距会进一步拉大,到时如何妥善处理保险公司的退出问题?这些都需要我们深思,但是不管如何,深圳的“大步前行”,将为我国车险市场的发展和成熟带来最为宝贵的数据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