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保障对象范围的法律限制

 所属分类:  2013-4-13 14:33:35    加入收藏

交强险保障对象范围的法律限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依照上述规定,交强险的受害人应排除本车人员、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交强险的保障范围是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从这里可以看出,并非所有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都属于交强险保障对象的法定范围,被保险车辆的“本车人员”依法是被排除在外的。

2013年7月10日

几年未买交强险,次责赔付80%
        去年5月17日,阿富与朋友搭乘一辆小客车从东城温塘往茶山方向行驶,当行至东城温增桥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一辆小货车发生碰撞,当场造成阿富的颈部、左上肢等部位受伤。事故发生后,阿富所乘坐的小客车主弃车逃逸。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已逃逸的小客车车主需负事故全部责任,小货车车主及阿富等人不负责任。   “按照国家法规,行驶车辆都必须投保交强险,但小货车车主告诉交警,自己没有买交强险,这便意味着我无法从保险公司那拿到赔偿金。”据阿富介绍,交强险是遵循无过错原则,分有责和无责两种,有责需赔最高限额,...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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