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时 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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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13 14:4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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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实施整整一个月后,北京保监局昨日对外公布了《交强险投保提示》,从投保时,投保后和出险后等三个方面,提示了交强险投保人在办理投保理赔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风险.
投保时 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北京保监局提示,消费者应从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详细名单可登录www.circ.gov.cn 查 询)在京分公司营业网点购买交强险,或通过经上述保险公司委托,具有《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合法销售网点,或持有《保险代 理从业人员展(执)业证书》的销售人员处购买交强险.
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消费者不要重复投保.购买交强险时,消费者应一次支付全部保费,不能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其他附加条件和要求.
消费者还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如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号牌号码,使用性质等),并提供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并留意两证是否年检.
在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前已购买商业三者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按照《条例》规定,原商 业三 者险保单继续有效,待商业三者险到期后再购买交强险.驾驶人应随车携带商业三者险保单备查.原商业三者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
2013年1月31日
重复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与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从法理上判断,交强险属于财产险的范畴,在没有明确法律法规规范的前提下,应该适用《保险法》。
根据《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规定,本案中该运输中心投保的两份交强险都是有效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两家保险公司都需要按交强险最高限额对受害人进行赔偿。首先,基于对交强险所承保的保险价值的分析,交强险并不是无限度的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而是以其最高限额为限。其次,虽然我国目前没有法律明文禁止两份交强险同时受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交强险重复投保行为就不受《保险法》的约束。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