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付支出是否很少
有人指出,根据某地保监局的数字,从去年7月份到今年3月份,交强险赔付支出只占到了保费收入的10%多一点,由此推断,交强险存在“暴利”。这里要指出存在的认识误区是:交强险作为一种责任保险,收的是一年的保费,但完成赔付可能是在一年的保险期间终了之后的第二年、第三年甚至更久。
交通事故往往涉及到人身伤亡,交管部门及肇事双方对于责任归属、受害人的赔偿金额、赔偿范围等的确定需要一个过程,因此,责任保险具有赔案处理周期长、赔款分布前低后高的特点,保监会公布的近期交强险赔款分布已体现出这个特点,07年一季度交强险立案数为135.8万件,远高于06年下半年的 81.5万件立案数。在国外保险行业,对于责任保险的赔付有“三四三”的说法,即对于一年期的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其结案赔付有三成发生在保险期间那一年,四成发生在保险期间终了的第二年,还有三成发生在保险期间终了的第三年。因此从精算角度讲,责任保险的利润需要大概三年左右才能够比较精确地得出结论。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则,判断交强险赔付率高低不能简单用“已支付的赔款”去比“保费收入”,尤其是在实施的第一年,交强险的保费收入还必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计提各项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等,计提之后才能准确核算交强险业务损益。
其实,从一个消费者的角度讲,对于交强险的赔付还存在一个误区,就是: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金额要等于或者超过所交的保费金额,否则就是“亏”了,这是人们对于保险的传统认识误区。
对于一个有形的商品,比如电视,消费者很容易接受在电视的价格当中不仅包括了电视的原材料成本,还包括了电视生产厂商的管理费用、税金、合理的利润,以及电视销售渠道的合理费用。而对于保险这样一个无形的商品,消费者的理解程度就不一样了。实际上,如果把保险产品比作电视机这种产品,保费就相当于电视的价格,而保险的赔付成本,即实际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只相当于电视机的原材料成本,这就是精算意义上的纯保费,保费还应该覆盖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税金和合理的利润,以及保险代理人的手续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交强险“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从整个保险行业来看,根据这一原则,在制定交强险保费时,留出的利润空间应该等于零;如果按照许多人的认知:交多少保费,要获得多少赔偿,赔付金额要等于或大于保费收入的话,那么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税金等就无法覆盖了,保险公司必然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