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赔付利益最大化 精神抚慰金应在交强险中赔付

 所属分类:成都市车险   2013-4-13 15:53:21    加入收藏

交强险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投保交强险能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的基本保障。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调结一起由该院再审提审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官的析理释法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和赞同,最终申请再审方撤诉,由原审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精神抚慰金2.9万元 。

   2008年3月15日,原审被告杨某驾驶其公司的长安小客车,在通过一人行横道时,与正在行走的刘某发生碰撞致其受伤死亡。公安交管部门认定不能确认当事人的责任。刘某的三个子女与杨某及其公司协商不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中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

   一审法院查明,杨某所在公司在同一家保险公司为肇事车购买了限额为12万元的交强险和限额为10万元的商业险,约定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费不为商业险的赔偿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驾车通过人行横道时,对正在行走的行人未停车让行成都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李英俊,在没有证据证明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情况下,杨某对事故负全部过错,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依照规定和其所在公司与保险公司约定,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相关损失进行赔偿。该案核定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扣除杨某及其公司已垫付的1.7万元、保险公司垫付的1万元,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方11.1万余元,杨某及其公司赔偿原告方精神抚慰金3万元,驳回原告方其他诉请。

   判决生效后,杨某及其公司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再审申请,认为判决由其承担的3万元也应在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约定的由保险公司赔付的责任限额内,应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该精神抚慰金的赔付责任。保险公司则辩称,加上这3万元,已超出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其不应再承担精神抚慰金的赔偿。

   成都中院决定再审并提审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原审认定事实无异议,但对由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发生分歧,最终承办法官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辨法析理,耐心细致地向各方当事人仔细分析、阐释相关法律关系及法律风险,提出和解方案,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了法官的建议,并最终握手言和。

   为实现赔付利益最大化 精神抚慰金应在交强险中赔付

   成都中院该案承办法官讲,该案争议焦点为,同时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当受害人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时,由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予赔偿精神损害,故精神损害在交强险中的赔偿序位应如何界定较为关键。即在交强险赔偿限额不足以赔付损失时,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精神抚慰金,可最大限度实现商业险射幸合同的补偿功能,投保人可实现赔付利益的最大化。若不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精神抚慰金,而商业险又明确不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投保人就不能实现赔付利益的最大化。

   成都中院认为,应当允许请求权人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赔偿顺序。

2013年3月20日

广东保监局启动车险兼业代理业务专项整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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