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投保交强险能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的基本保障。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调结一起由该院再审提审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官的析理释法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和赞同,最终申请再审方撤诉,由原审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精神抚慰金2.9万元 。
2008年3月15日,原审被告杨某驾驶其公司的长安小客车,在通过一人行横道时,与正在行走的刘某发生碰撞致其受伤死亡。公安交管部门认定不能确认当事人的责任。刘某的三个子女与杨某及其公司协商不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中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
一审法院查明,杨某所在公司在同一家保险公司为肇事车购买了限额为12万元的交强险和限额为10万元的商业险,约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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