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醒目提示 免责条款不再怕
所属分类:
2013-4-15 10:25:17
加入收藏
醒目提示 免责条款不再怕
新《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同时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过去,免责条款往往是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撒手锏”。在保险行业推荐时,部分保险业务人员常常故意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将免责条款一笔带过,等到理赔才发现“这个不行,那个不对”。
而按照新《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做出醒目提示。比如在合同中用粗体或者其他引人注目的方式将免责条款“提炼”出来。尤其是免责条款中的专业术语,犹如“天书”般,非常人能领悟,这时尤其需要保险业务员的“挺身而出”,细心向车主解释其中“玄机”,不然,可能导致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失效,可谓“两败俱伤”。
2013年5月27日
电话投保性价比高、方便快捷 电话车险更快捷近年来,作为一种既便宜又快捷的保险直销方式,电话车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 平安产险相关负责人表示,电话投保最大特点就是性价比高而且方便快捷,车主只需拨打保险公司公布的全国通用车险销售电话,即有专业人员一对一服务,销售过程全部有电话录音,对于销售人员的专业、合规要求更高,也能够更好地保障车主利益。除此之外,在后续服务方面(理赔、增值服务提供等),客户也可以通过专用号码跟保险公司沟通,不会因为某个销售人员的流失给事后处理带来麻烦。费率方面,因为电话投保属于直销模式,同样的条件在费率...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