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交通行政执法检查的行为规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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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10 23:4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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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做到: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二)正确行使自由裁最权,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其体行政行为;
(三)严格胜行程序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四)适用并规范填制规定的文书;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既要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也要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
(六)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第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实施:
(一)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并查明对方身份;
(二)制作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
(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四)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六)制作统一编号的《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七)当事人在《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签字。
第十条(一般程序)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十四条(一般程序)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宜读。
第二十三条法律二祛X规定暂扣车辆、责令车辆停驶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并制作和出具《车辆暂扣凭证》或《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以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其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或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201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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