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交强险衔接的商业三者险和车损险将与交强险同时亮相

 所属分类:深圳市车险   2013-4-15 20:09:51    加入收藏

 

在昨日深圳保监局召开的交强险新闻发布会上,深圳保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市民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并不意味着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受到的任何损失都能得到全部赔偿。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失将不予赔偿。

   记者获悉,深圳保监局已成立领导小组,从6月27日至28日,领导小组将分组对交强险的实施准备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同时,一些保险公司已收到由总公司下发的新商业三者险和车损险的条款,两种新险种的全部费率也会在近日公布。

   实施第二年可浮动费率

   近日,新公布的交强险费率是否过高,成为车主热议话题。对此,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负责人昨日表示,如果以车险基准费率来比较,交强险的费率水平是与商业险相当的。例如,一辆普通家庭用车买现行的商业三者险是1650元承保10万。在现行打折的情况下,如打了五折后,保费则为825元。因此,交强险1050元承保6万元与之相比,显得贵了很多。这种比较是不科学的,两者应以基准费率为比较基础才合理。

   由于目前现行的商业三者险都采取费率浮动机制,对于交强险是否也会按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进行浮动?深圳保监局人士表示,在交强险实行的第一年,全国均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第二年,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交强险实行优惠的费率浮动机制。

   故意制造事故不获赔付

   “投保了交强险,并不意味着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受到的任何损失都能得到全部赔偿。”深圳保监局人士在会上指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如果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则不予赔偿。

   同时,如果发生事故是由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或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或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无责交通事故时应如何进行偿付呢?市保险同业公会负责人表示,交强险保额6万中,是实行分项赔偿的。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如果是无责任赔偿限额则分别按照以上三项限额的20%计算。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此规定,见仁见智。一种观点认为,这是关于保险公司“无责赔付”的规定,即如果肇事车辆投保了强制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无论致害人是否有责任,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予以赔偿。其理由主要有:首先,保险公司依该规定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其法律性质为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所应承担的法定的保险给付义务,而保险公司所应承担的保险给付义务仅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缔结有关,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自无关系。其次,该条款对在发生机动车致人损害的场合,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作任何附加限制。再次,我国的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性质为无过失补偿。该条款所规定的内容与无过失保险制度中的“修正无过失(限额无过失)”保险相似。基于这个立法背景,我国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实行“无责赔付”。然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强制保险本质上是一种责任保险,而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应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依据。即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则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的约定,以保险金额为限向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其所应当承担的保险给付责任,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为基础,此为责任保险的基本理念。即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受害人应当承担属于保险合同承保危险的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才承担保险给付责任。相反,如果要求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均无例外地承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并不得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进行抗辩,这显然使保险公司承担了其本不应承担的“责任”,也违背了责任保险的基本原理。

   而且,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在禁止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也就是说,如果车主发生了无责事故,则先需要按交强险先赔付,然后再按《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进行赔付,这部分钱由商业三者险承担。

   配套新险种已浮出水面

   为配合交强险的顺利实施,与交强险衔接的商业三者险和车损险,也将与交强险同时亮相。

   据悉,已有部分保险分公司收到了总公司转发的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部分费率。新版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有A、B、C三款,每一款都有各自的保险条款和相应费率。其中新增15万和30万两档,一位保险公司人士表示,刚刚公布的这个条款费率仅仅包括主险,也就是三者险和车损险,但是附加险还没完全出来。

   记者从深圳太平洋产险公司获悉,该公司已决定采用C款条款和费率。在新版车险中,该条款中的主险种类增加至6个,如增加了重大人身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而在车损险中,也扩大了保险的责任范围。如玻璃险以前只保前后挡风玻璃,现在则包括了全车玻璃等。

   太保精算人士表示,在这A、B、C三款新版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中,在同一个地区,保险的责任范围和费率都不会相差太大。最大的不同,可能是来自于各自附加险种,但是,每一款在不同地域,费率还是会有些不同。以C款为例,同样5万元的三者险,在深圳的保费要846元,而在北京则是640余元。

   业内人士表示,这次推出的新版机动车商业保险,由于还没出台附加险的相关条款、费率,包括一些折扣因子也没有具体计算,所以,不能简单的认为是保费要涨了或是降了,最终还是要取决于每位投保人的具体情况。

2013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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