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机动车“运行”条件是必要的

 所属分类:  2013-4-15 20:44:40    加入收藏

   机动车在道路上运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侵权行为应当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如果不是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其侵权行为与其他侵权行为没有什么么区别。我国全国人大常委正在组织起草的《民法典》建议稿中,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中使用的是“运行的机动车”,有的学者建议使用“机动车在运行中”。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这里边并没有用‘“运行”等字样。这里的要件是“发生交通事故”,这就需要进一步看什么是交通事故。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可见,我们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的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中机动车的运行状态,是从“车辆在道路土”的要件推断出来的。关于这个要件,还没有听说在赔偿中出现问题的情况,因为停止状态的机动车一般不会发生事故,特'il1是人身伤亡事故。而且,这里的规定也是与我国一贯的规定相一致的。我国关于机动车的状态要件,一般是规定在道路上和通行中这样两个要件,把它们合在一起.就是在“道路上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关于“在道路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这样对并非发生在公共道路上的交通事故,也可以及时地进行处理。

       尽管我国现行法中没有直接的关于机动车状态的定义性规定,实务中也没有听说有什么问题,但从机动车损害赔偿贵任要件的完善来看,从立法上加以解决,不仅从理论上看是必要的,而且从实务上给法官今后对法律的解释适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是必要的,这样可以免去很多麻烦,有利于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另外,从一些国家的实务来看,关于机动车的运行,一般都趋向于做简单易行的认定,不纠缠具体的机械操作的认定,对无接触事故及其他清况,短时间停车状态的机动车,山于故障停留在高速公路上的机动车等是否构成运行的问题;机动车乘降人员时,机动车开门使骑自行车的人撞上车门发生事故等作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处理等;运送中的物坠落发生损害事故的处理等多种情况是否构成机动车运行中发生的损害都要通过个案具体判断解决。因此,完善“运行”条件是必要的。

201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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