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伤亡费用的赔偿范围、标准及几个注意问题
保险事故常常会造成人员伤亡,可能导致第三者责任险及其相关附加险的赔偿。所谓人员伤亡费用是指山于保险李故致使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从而引发的各种费用支出。
保险人并不是无条件地承担保险事故造成的与人员伤亡有关的所有费用。在2004年5月I日以前,第三者责任险以及相关附加险中涉及的人员伤亡费用,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核定赔偿。但是,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04年5月1 [I起开始实施,保险事故中涉及的人员伤亡费用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发生了重大变化。《解释》实施后,保险公司以《解释》中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作为核定赔偿的依据。
I.人员伤亡费用的赔偿范围
《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
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人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解释》中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赔偿项目,也是保险公司依法赔偿的项目。因此、人员伤亡费用可以赔偿的范围包括:
(1)医疗费受伤人员在治疗期间发生的由本次事故造成的换伤的治疗费用。
(2)误工费事故伤者、残者或死者生前抢救治疗期间及其家属参加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期间由于误工减少的收人。
(3)护理费伤者、残者或死者生前抢救治疗期间,因伤势严重,生活无法自理,经医院证明,所需专门护理人员的人工费用。
(4)住院伙食补助费伤者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
(5)营养费伤者在治疗期间必要的营养费用。
(b)残疾赔偿金对在事故中造成残疾的人员的赔偿费用。
(7)残疾辅助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器具的费用。
(8)丧葬费事故中死亡人员的有关丧葬费用。
(9)死亡补偿费对于在事故中死亡人员的一次性补偿。
(10)被扶养人生活费死者生前或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生活费用。
(11)交通费指事故‘1'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在治疗、处理事故、办理丧葬事宜期问发生的合理的交通费用。
(12)住宿费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在治疗、处理事故、办理丧葬事宜期间发生的合理的住宿费用。
2.人员伤亡费用的赔偿标准
根据《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上述赔偿项目的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根据结案前实际发生的治疗费用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按照公费医疗的标准确定。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实需继续治疗的,可以予以赔偿。
(2)误工费根据误工者的误工时问和收人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问可以计算至定残[k!前一天。
误工者有A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误工者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误工者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事故发生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但是,误工费计算的前提必须是由于误工导致了收人的减少,如果虽有误工但实际收入并没有减少,不计误工费。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人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一般最多为2人)。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I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残疾赔偿金二事故发生地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赔偿年限x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比例x事故责任比例x (1一免赔率)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人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做应调整。
(7)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国产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8)丧葬费按照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9)死亡补偿费按照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梅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的,按5年计算。
死亡补偿费二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
x赔偿年限x事故责任比例x (1一免赔率)
(10)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一般要求5级以上),按照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_P-的,按乒年计算。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被抚养人生活费=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抚养年限x抚养比例x事故责任比例x (1一免赔率)
(11)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按事故发生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标准计算,超过部分被保险人自负。
(12)住宿费按事故发生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标准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另外,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高于事故发生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也可以依照此原则确定。
3.确定人员伤亡费用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严格控制医疗费,全程介人伤者的治疗过程,全面了解伤者受伤和治疗的情况、各类检查和用药情况,确需要护理的,护理人员不超过2人。对于一些疑难的案件,可以委托专业医疗人员协助。
(2)伤者需要转医赴外地治疗时,须由所在医院出具证明并经事故处理部门同意。伤残鉴定费需经过保险人同意,方可赔偿。
(3)定损核损人员应及时针核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单、证,对其中不属于赔偿范围的项目,如精神损失补偿费、困难补助费、招待费、请客送礼费等应予以剔除。同时,定损人员要对伤亡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重点调查被扶养人的情况和收人水平、医疗费、伤残鉴定证明等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对不真实、不合理的费用应予以剔除,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