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救费用等其他财产损失的确定
保险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除了车辆本身的损失外,还可能会造成第三者的精神损失、财产损失和车上承运货物的损失,从而可能构成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赔偿对象。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责任是基于保险车辆发生交通意外,致使第三者或车上人员受到伤害,受害方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应根据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按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是基于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产生的,应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被损害财产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确定的方式可以采用与被害人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采用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对于车,承运货物的损失,应会同被保险人和有关人员对受损的货物进行逐项清理,以确定拟失数量、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在损失金额的确定方面应坚持从保险利益原则出发,注意掌握在出险当时的标的,或者已经实现的价值,确保体现补偿原则。
施救费用的确定
1.确定施救费用应遵循的原则
施救费用是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被保险人为了减少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额外费用。所以,施救费用的作用是用一个相对较小的费用支出,减少更大的损失。检验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确定施救费用。
(1)施救费用应是保险标的已经受到损失,为r减少损失或者防止损失的继续扩大而产生的费用。在机动车辆保险中施救费用主要是指对于倾N车辆的起吊费用、抢救车上货物的费用、对于事故现场的看守费用、临时整理和清理费用以及必要的转运费用。
(2)保险车辆出险后,雇用吊车和其他车辆进行抢救的费用以及将出险车辆拖运到修理厂的运输费用,按当地物价部门颁布的收费标准予以确定。被保险人使用他人(非专业消防单位)的消防设备,施救保险车辆所消耗的费用及设备损失可以列入施救费用。
(3)在进行施救的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可能造成被施救对象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造成他人财产的损失以及施救车辆和设施本身的损失。如果施救工作是由被保险人自己或他人义务进行的,只要没有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原则上保险公司应予赔;如果施救工作是雇用专业公司进行的,则造成他人财产的损失、该施救车辆和设施本身的损失应山专业公司承担,同时,被保险人还可以叙进一步扩大损失的部分要求专业施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抢救时,抢救人员个人物品的丢失,一般不予赔偿。
(4)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可能需要施救的受损财产不仅仅局限于保险标的,但是,保险公司只对保险标的施救费用负责。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施救费用应按照获救价值进行分摊。如果施救对象为受损保险车辆及其所装载货物,且施救费用无法区分,则应按保险车辆与货物的获救价值进行比例分摊,机动车辆保险人仅负责保险车辆应分摊的部分。
(5)车辆损失险的施救费用是一个单独的保险金额,而第三者责任险的施救费用不是一个单独的赔偿限额,第三者责任险的施救费用与第三者损失金额相加不得超过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赔偿限额。
2.在确定施救费用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目前,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行业垄断,如果利用这种垄断的优势,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则应予以抵制。
(2)保险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赶赴肇事现场处理所支出的费用,不予负责。
(3)如果保险车辆为进口车或特种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后,在当地确实不具备修理能力,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可以移送外地修理,对其相应的移送费保险公司将予以赔偿。但是,应当明确的是这种费用属于修理费用的一部分,而不是施救费用。
(4)事故结案前,所有费用均山被保险人先行支付。待结案后,山被保险人提供有关单、证,保险人进行核赔理算。
(5)保险公司只对保险标的的施救费用负责,对非承保财产共同施救时,其施救费用应按两类财产的获救价值比例分摊。
残值处理
残值处理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履行了赔偿责任并取得对于受损物资的所有权后,对这些损余物资的处理。在通常情况下,对残值的处理均采用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保险赔款中予以扣减的做法。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将已经履行赔偿责任并取得所有权的损余物资收回。这些收回的物资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拍卖处理,处理所得款项冲减赔款。一时无法处理的,则应交回保险公司的损余物资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