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终止的种类及退费
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绝对消灭。当保险合同终止后,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终止了。
(一)合同终止的种类
I.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根据这一原则性规定,投保人可以随时向保险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既可以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前,也可以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后;既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也可以在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之后。但需注意:投保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之后要求解除合同的,依《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三·F- I!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
2.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除木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这一规定表明,非依法律明文规定,保险人不得行使法定解除权。我国《保险法》更是明确地规定了保险人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主要有:
(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3)被保险人违反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4)被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给付。《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5)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6)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赔偿后。《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
3.保险车辆发生全部灭失或损毁致使合同终止
造成保险车辆全部灭失或损毁的原因既可以是保险事故,也可以不是保险事故。
4.保险车辆因报废、转让、赠与他人等原因中途终止合同
保险车辆报废、转让、赠与他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再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因决定合同效力的要件丧失而中途失效,保险合同中途终止。
5.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而自然终止
保险合同是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它不可能永久存续。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当事人之问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归于消灭,合同自然终止。
(三)合同终止退费
(1)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费全额退还,但需扣减手续费。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2)下列情况下,合同终止不办理退费手续。
①保险车辆由于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依约履行了赔偿义务后保险合同终止的。
②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而自然终止的。
③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的,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④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⑤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六一I·五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3)其他情况下,合同终止时按照未了责任期计算退还保险费。未了责任期应退还保险费的计算方法根据合同终止的原因和所属保险公司的不同又有所差异。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中规定:
(1)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s%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2)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