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个人业务开始实行“限时收费”制度
从1号起,我省机动车辆保险个人业务开始实行“限时收费”制度。车险 每一项 收费标准
据市区某保险公司理赔部负责人黄女士介绍,所谓的“限时收费”制度,就是指各产险公司所签发的车险个人业务保单,其保费必须在签单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实收入账,不得延期。市区某保险公司理赔部负责人黄女士解释说:“就是从你跟业务员签完保单那一天,钱就要交,然后由我们业务员五天之内要交到公司入账,不能超过五天,就是从签保单那一天起,不能超过五天。”
该负责人表示,个人机动车辆保险是一种零售性的商业行为,如买卖其他零售商品一样,必须遵循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原则。购买个人车险的投保人必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规定的保费,负责承办业务的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人必须及时将所收保费缴入保险公司账户。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保险合同如期生效,减少不必要的保险合同纠纷,既维护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又使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
据了解,实行“限时收费”制度后,各产险公司签发的车险个人业务保单一律不得“赊销”。投保人应在购买车险产品时当即以转账或现金的方式向承办机构或承办业务员缴清保费,并取得缴费回执。保险公司鼓励投保人通过银行柜台或POS机等方式,将保费直接缴入保险公司账户。若因保险公司原因造成保费不及时入账而影响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险公司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昨日记者从省保险行业协会获悉,3月1日起,福建省机动车辆保险个人业务将实行“限时收费”制度。各产险公司签发的车险个人业务保单,其保费必须在签单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全额实收入账。
投保人应在购买车险产品时当即以转账或现金的方式向承办机构(含保险中介机构)或承办业务员(含个人代理人)缴清保费,并取得缴费回执。投保人还可通过银行柜台、POS机等方式将保费直接缴入保险公司账户,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应为此提供便利。若因保险公司原因造成保费不及时入账而影响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险公司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介绍,个人机动车辆保险是一种零售性商业行为,遵循“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原则。以往有的保费未能及时入账,使得个别投保人无法享受车辆出险获得赔偿的权利。实行“限时收费”制度后,这样才能保证保险合同如期生效,减少不必要的保险合同纠纷,既维护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又使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