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车盗抢险保险资任和责任免除以及被保险人义务

 所属分类:  2013-4-15 21:47:45    加入收藏



 全车盗抢险

     (一)保险资任

     (1)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是指保险车辆全车(含投保的挂车)在停放中被他人窃走,或在停放和行驶中被劫走或被夺走,下落不明。

     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独立的刑事侦察部门立案并出具书面证明。

     满印天是指自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之日起满110,11天。

     (2)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土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3)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二)责任免除

     (I)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

     (2)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

     保险车辆被他人诈骗或由于被保险人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期间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

     只要是被保险人与他人因民事或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无论公安部门是否出具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的书面证明,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

     (4)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损失

     (S)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问,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

     (6)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成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四)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或抢夺后,应在24小时(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登报声明是指被保险人在通知保险人后,在保险人指定的报纸上登载其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的声明。

     (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税凭证、车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

     (五)赔偿处理

     (1)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①全车损失,按照车辆损失险条款有关赔偿处理的规定计算赔偿金额,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的免赔率。缺少原车钥匙(任何一把)增加3%的免赔率。

     ②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

     ③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3)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处理方法:

     如果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应将保险车辆归还被保险人,保险人只需要按照附加险中有关赔偿的保险责任进行赔偿。

     如果保险人已支付赔款,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同时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辆,则该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201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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