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交强险的一些特性

 所属分类:  2013-7-2 19:50:00    加入收藏
我国的交强险是一个全新的制度,它与现行的商业三责险相比,有较大的差异,并产生了一些特有的属性。

   实行分项责任限额

   即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投保人在交

   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5万元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以及投保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所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

    赔偿方式变化

   根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所以对于交强险,保险公司将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保险责任范围宽

   为有效控制风险,减少损失,商业三责险规定了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如大部分保险公司商业三责险条款规定,因地震等自然灾害事件,战争、暴乱、政府征用等突发事件,驾驶员吸毒、被药物麻醉等人为事件,被保险人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等违法事件,以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等项目都被列为商业三责险赔偿责任免除事项。此外,一些公司还在合同中规定了不同等级、数额的免赔率或免赔额。我国的交强险为确保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保障,仅设定了极少的责任免除事项,同时也没有任何的免赔率和免赔额,它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

   交强险所包含的强制性并非是对合同制度的自愿原则的根本否定,而是自愿原则适用的特例

   因为,交强险所确立的内容仍然是一种平等的保险合同关系。这标志着作为具体的保险险种之一,交强险的条款内容,则仍然强调平等协商的原则。在此意义上,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不存在本质的区别。同时,基于实现保险保障职能的需要而存在于保险合同关系之中的各项保险权利和保险义务,诸如保险公司所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和施救费用的义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的通知义务、出险时的通知义务和施救义务等均应当纳入到交强险的保险合同之中。可见,交强险的强制性不是覆盖该保险的方方面面,而仅仅对于签订保险合同所需的投保和承保步骤具有强制的适用效力。

    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水平将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挂钩,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建立这样一种“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一方面可以利用费率经济杠杆的调节手段,提高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督促驾驶人安全行驶,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市场机制的辅助手段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效率。实行费率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首先要建立保险信息与道路交通违章信息共享机制。保监会将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目前,保监会和有关部门已着手进行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工作。

    

2013年6月3日

美国两大车险理赔案例的分享
     案例1 在美国路易斯安纳州西门罗市,地方法院的一起行人交通伤害事故的判决很具有典型意义:一位锅炉厂工人一天清晨没有走人行道而抄近路横穿一条高速公路从停车场走向对面的工厂,结果被一辆正常行驶的车辆撞成重伤,他于是将肇事司机、锅炉厂和当地交通局全都告上法庭。 法院 最后作出以下判决:锅炉厂负有最主要责任,占40%;肇事司机和原告各负有25%的责任;而交通局也负有10%的责任。 理由是:工厂将停车场修建在高速公路对面,显然无视工人安全,尽管该厂已要求交通局设置了人行道;原告在天黑时没有走指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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