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险赔偿计算得按投保价值为准

 所属分类:  2013-4-21 16:02:20    加入收藏

赔偿计算得按投保价值为准

中消协法律部主任陈剑说,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因此,保险金额应该等于或小于保险价值,也就是说,除非是双方约定,否则保险公司现在使用的以新车购置价格确定保险金额,不符合法律规定。

与此同时,《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那么,依照这项规定,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理赔时就应该按照新车购置价赔付。

2013年5月13日

人保营业厅投保车险的全险内容
    投保公司:人保 全险内容:车辆损失险、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陪率特约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保额5000元)和发动机特别损失险。(共8项) 保费:4077.3元 人保营业厅所报的车险全险内容跟电话投保一致,即使这样,营业厅的报价仍比电话投保贵100余元。原因是营业厅的工作人员直接将车身划痕险按保额5000元投保,该项险种之前电话投保时是按保额2000元计算,因为保额增加,直接导致划痕险保费和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的保费上涨,最后总保费也上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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