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车险打折也需要客户的积极配合

 所属分类:  2013-4-21 17:55:59    加入收藏

 记者调查:对老开“碰碰车”的菜鸟司机,多家保险公司建有内部黑名单

    “这一年内我出险9次,就能证明我下一年也会出9次事故吗?再说很多次都是很小的刮擦,保险公司怎么可以武断地将我拒保呢?”长沙一位雪佛兰车主挺郁闷的。

   去年她一年里出了9次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了8000多元。当她今年想续保时,保险公司却表示,由于出险太多,拒绝为其续保商业险,而只愿承保交强险。

   类似常开“碰碰车”的菜鸟司机,可能认为缴完保费便万事大吉,爱车以后的大碰小擦都会有保险公司买单。可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记者调查发现,虽然车险并无相关条款,但对高风险车主提高保费,建立内部黑名单直接拒保,已是行业惯例。

   “好像6次以上所有保险公司都要拒保的,也有说是3次会上浮保费。”有新手司机如是说。到底出险几次会被拒保?记者专门到长沙部分保险公司咨询了一下,虽然各家公司规定不同,但有一点相似,那就是一年内出险3次以上的车,第二年的保费将大幅提高。

   “我们公司有车险客户最多一年出了16次事故,保险公司都要赔死了。”长沙某财险公司车险部人士说,该公司对当年出险3次以上的,或赔付率超过100%、赔款全额累计达到其全年保费的2倍的客户就会进入黑名单。而黑名单上的客户一般在公司承保时会特别注意,对有些赔付特别高、出险次数非常多的客户就会直接拒保。

   根据该公司车险有关承保的内部政策,三年赔付率累计达85%以上的禁止承保;对于多次出险但赔付率不到200%,未进入黑名单的,原则上需要设置绝对免赔额方可承保。

   “如果去年出险4次以上,将不再享受费率优惠。也就是以前最低可享八折,现在不打折了。”人保财险湖南公司客服人士则称,具体上浮多少,由业务员根据你的出险次数和赔付情况核定,而出险7次以上的可能会拒保。

   平安保险也表示,出险3次以上的要提高保费,上调的比例根据每辆车的出险次数和赔付率,以及车辆本身的价值高低来确定。

   太平洋保险对出险3次以上的客户也调高保费,同时拒保不计免赔险。一般来说,出险3次,保费调高到110%;出险4次,保费为120%;出险4次以上,保费为130%。

   此外,不少保险公司还设有车险“多次事故免赔率特约条款”,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车辆,免赔率从第三次开始每次增加5%,累计增加免赔率不超过25%,但可对车损险给予保费优惠。

   新车新手上路,免不了磕磕碰碰。眼见要到期的车辆保险,是否能享受到最实惠的报价?目前各家产险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结合当地市场的特点,制定承保细则性的规定,核保时不仅会考虑车型、出厂日期、驾驶员等情况,也会将投保车辆前一个年度的出险频度和赔付金额等因素全部考虑在内。

   因此,上一情况年度的出险,对来年的车险保费还是有着很大的影响。对于保险公司来讲,客户的出险情况自然是经营的数据基础,在经历了市场浪潮的历练之后,保险公司对风险管控有了更深层次的识别能力,能够根据往期数据得出最新的经营指导,这是逐步走向成熟的标志。那么对于客户而言呢?出了险,报案还是不报案?报案当然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但是很多客户也会认为报案会影响下年保费的折扣,这样的选择也确实有点两难。

   都邦保险专家李雁茹说,其实想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并不是纠结于报案还是不报案,而是如何能够不出险。生活中的很多意外事件是能够人为避免或是有效减少的。比如保险公司每天工作中经常接到的“停放中被撞”的案件,就是车辆停在路边,被其他车辆撞伤,而肇事方找不到的事故。此类事故在保险理赔时不仅要扣除30%的绝对免赔,还要记上一笔出险记录,说起来真是冤枉。其实只要车主多加小心,选择安全合适的停放地点,那么一定能够降低这种事故的几率。这里要给大家一些小的建议,车主不仅要注意行车时的文明与安全,在停车的时候也应该注意“文明与安全”。一是尽量选择有人看守的停车场、选择路边划线的停车位;二是停放时尽量靠近路边,把外侧的反光镜收起;三是尽量不要在车内留下较为贵重的物品,给他人留下可乘之机;最后,停车时还要注意千万不要影响周边的交通,或者影响到他人的正常生活和经营活动等。

   以“停放被撞”为例,李雁茹给出的几点建议都能够有效地防范风险,不仅能够很好地保护爱车,更能够免去后顾之忧,不必为出险记录而烦恼。李雁茹提醒称,其实只要车主多多注意行车安全,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那么风险自然远离。想要车险打折,并不是保险公司单方面决定的,还需要客户的积极配合,如果车主有良好的驾驶记录,相信保险公司都会在允许的情况下给出最低的折扣,安全驾驶,才是保费打折的不二法门。

2013年3月22日

行驶证未按时年检,是否影响保险理赔?
     1998年4月30日,被保险人王明刚将其一辆跃进牌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万元),保险期限为1998年5月1日零时起至1999年4月30日24时止,交付保险费1890元。1998年5月16日,该车在淮阴境内因占道行驶与另外一辆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两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王明刚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之规定负全部责任,赔偿对方损失近15万元。 1999年1月13日,事故结案后,王明刚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理赔人员在审核索赔材料时发现该保险车辆行驶证...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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