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强制保险制度功能,有效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所属分类:  2013-4-22 9:50:37    加入收藏

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上讲,它又是一种强制合同约定的责任。这样既以专门条款的形式确定了贵任保险的第三者能够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而享有权利,又明确了代为经营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性质。


    但是,在诉讼法意义上,保险公司应当具有独立的地位,不应与加害人混为一谈。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保险金,故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承担责任。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受害人在机动车损害赔偿诉讼中可以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
 
   同时,赋予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为了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有效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对于被保险人有交通违法行为起的交通事故,如醉酒驾车、无证驾驶等由此引起的受害人损失,由救助鉴金委托保险公司负责垫付。所以,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立法中要规定:在因驾驶员醉酒驾车等交通违法行为致人损害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可以向肇事人追偿,迫偿费用由社会救助.金负担。这样,可以更有效地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发挥强制保险制度的功能。

2013年6月30日

车主遭遇拒赔 只因修车花钱多?
    前日,张先生委托朋友打进本报热线称,9月8日,他驾驶QQ车上班时,在接待寺一十字路口与一辆东风悦达车相撞。交警认定悦达车车主负全责。争得保险公司定损员黄先生同意后,张先生到4S店修理,花费4700元。但悦达车车主称,保险公司只给了3300元,不愿再多出钱。而保险公司也表示定损价格不会改变。   定损员黄先生说,“修车费里包含了利润,和定损价有差距很正常。”他表示,车主在指定修车厂修理,就不用担心出现价差。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夏雪飞律师表示:“事故发生后,定损员一般会指定修理厂。车主如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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