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险合同纠纷多,签合同要多留心
昨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珠海中院”)总结了去年涉及因保险理赔引发的法律纠纷,提醒消费者保险合同纠纷多,签合同要多留心。
据珠海中院统计,2010年关于保险的纠纷全市两级法院共收案168件,2011年收案272件,而2012年则上升至314件。
条款语言晦涩难懂格式条款不合理
市民张某的轿车与另一辆重型牵引车碰撞,经交警高速大队认定,另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之后,由于车辆损坏,张某委托了评估公司对损失进行鉴定报价。保险公司却根据“无责免赔条款”认为既然张某在本次交通事故无责任,故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而拒赔。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定损的价额支付张某保险赔偿金。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虽签署了“无责免赔”条款,但保险公司并未将条款在合同中列于显著位置,未明确告知义务,故该条款不产生约束力。遂判决保险公司按照损失定价支付保险赔偿金。
车辆损失赔多少?谁来定?
李某车辆被第三人车辆追尾,在交警认定无责任后,他委托珠海评估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价格鉴定并向评估公司支付了鉴定费5556元。经鉴定李某轿车事故损失总价为135885元。李某依该定损价款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因为保险公司鉴定涉案车辆损失只为99746元。李某遂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参考两份鉴定结果酌情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某保险赔偿金人民币120000元。
法院认为双方都有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理算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应在事发后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做定损。只有在保险公司不及时定损或定损金额不满时,才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保险公估机构或其他中介机构鉴定损失。
日前保险公司的“无责免赔”车险条款引起了多方争议。殊不知,车主投保后如果出险,可能遭遇的“免赔”条款远非仅此一条。据业内人士总结,大部分保险公司对于车险投保人至少有十大“不赔”。对于保险公司的种种免责条款,车主一定要事先做到心中有数。
保险业专家建议,车主在投保车险时,最好掌握一些基本的保险常识,了解清楚哪些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哪些是绝对免赔或部分免赔,并熟悉保险公司的报案时效性和理赔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