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价格证明和免(减)税车辆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12月27日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自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有关办税事项如下:
一、办税地点我市车辆购置税的办税地点为中山市石岐区莲兴路18号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车购办”),咨询电话:8803010。
二、征收范围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三、纳税申报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车购办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报税联由车购办留存。
(一)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证、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报税联》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国产车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三)免(减)税车辆范围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防汛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
4.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一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5.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
6.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符合上述免(减)税范围的,需凭有关证明材料到市车购办办理免(减)税审批手续。
四、计税依据
(一)购买自用车辆为纳税人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二)进口自用车辆为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为最低计税价格。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并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三)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车辆,计税依据由车购办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四)底盘(车架)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
(五)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超过10年的,计税依据为零。
五、退税
(一)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
六、完税证明遗失补发
车主应如实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拓印发动机、车架号码。
七、车辆过户、转籍、变更
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车购办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一)办理过户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登记表,并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易发票、身份证(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车购办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由车购办留存。车购办审核后,对过户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收回过户前车购办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
(二)车主办理转出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登记表,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转出地车购办审核后,据此办理档案转出手续,并向转入地车购办开具《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
(三)车主办理转入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登记表,提供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转入地车购办审核后,对转籍车辆核发完税证明,收回转出地车购办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
(四)既过户又转籍的车辆,车购办按转籍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201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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