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车船税税额2012年执行新标准
2012年最新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原车辆购置税共计6条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文件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购买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购买者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二、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应当实地验车。”
三、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依据,征收税款,核发完税证明。征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免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四、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
五、删去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六条。
六、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纳税申报表、免税申请表、补证申请表、退税申请表的样式、规格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使用。”
新疆车船税税额2012年执行新标准
新疆新车船税税额标准及相关的优惠政策出台了!
12月21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自治区地税局获悉,根据12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通过了新疆车船税税额标准及相关的优惠政策。
新的车船税法改变了现行征税方式,按排气量大小分七档计征。据测算,2.0升及以下的排量较小的乘用车占据现有乘用车总量87%左右比例,根据新疆新车船税标准,这部分车辆中,1.0升含以下车辆年缴车船税减少一半,1.0升至1.6升车辆年缴车船税维持360元,1.6升-2.0升排量车辆年缴车船税从目前每年360元增加至420元,增加了60元。而占现有乘用车总量10%左右、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的中等排量乘用车辆,车船税有不同程度增加,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左右;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排量乘用车,税额幅度提高较多,增幅最大的是4.0升以上的大排量汽车,税负从每年360元陡增了12.5倍,每年需缴纳车船税4500元。
不过,根据新疆新车船税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公共交通车车船税继续暂免征收。同时,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此外,拖拉机、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均不在车船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不需缴纳车船税。
据悉,我国现在对乘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的税种主要有三个:车辆购置税、燃油消费税和车船税。其中,车辆购置税来源于车辆购置附加费,燃油消费税来源于养路费等收费。三个税种各有侧重,功能不同。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对于2012年新购置的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自治区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疆现行的车船税征收标准,是按照车辆的座位数和车型大小来征,9座以下的小型客车每辆车(包括私家车)每年缴税360元,20座及20座以上的大型客车每辆车每年缴税480元,10座至19座的中型客车每辆车每年缴税420元。在现行标准下,不管你开的是1.0升的奇瑞QQ,还是4.0升的奔驰、宝马,每年每辆车缴纳的车船税都是360元。
据统计,2010年,乌鲁木齐市地税局实现全口径税收收入120.26亿元,其中车船税实现收入0.57亿元,占全市税收收入的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