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导致车辆下滑,车上人员跳车,保险公司该不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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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23 22: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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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0年10月20日上午7时50分许,曾晓忠驾驶着一辆普通低速货车,从遂川县戴家埔乡双桥岭村向清秀村方向行驶,此时,车上还坐着搭车人曾小凤。
行经一个上坡路段时,货车突然下滑。见车突然下滑,坐在车上的曾小凤一时害怕,连忙跳车而下。
然而,这样的行为并没有让她“更安全”——曾小凤跳车后,货车侧翻压住曾小凤,致使其当场死亡。后经鉴定,曾小凤属于头部被事故车辆压住致其颅脑功能衰竭死亡。
经遂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曾晓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事故发生后,曾晓忠与曾小凤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赔付了4万元。但保险公司称,受害人曾小凤是车上人员,不应认定为第三人,对曾小凤死亡不承担保险责任。
为了索赔,曾小凤的家属将司机曾晓忠和承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5.17万元。
法院断案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曾晓忠驾驶着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经坡道路段时未规范操作确保安全,且该车载物超宽,造成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其依法应对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前,受害人曾小凤确为车上人员,因该车上坡时下滑,曾小凤见此情景跳车,系自救行为,后事故车辆侧翻,压到曾小凤头部致其颅脑功能衰竭死亡,曾小凤由事故发生前的“车上人员”转化为事故发生时的“第三者”,也即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因此受害人曾小凤的死亡造成的损失属交强险理赔范围。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11万元,其余经济损失由司机曾晓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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