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水淹车“忌二次点火”

 所属分类:  2013-6-23 14:51:54    加入收藏
“菲特”的重创,远远超出浙江省宁波市之预料,而遭重创后的救援、查勘、定损难度,也让保险(和讯放心保)公司始料不及。

  10月7、8日以来,由于大范围持续强降雨以及积水未能及时清排,宁波、温州等地出现了大面积内涝,由此,一方面造成当地人员长时间受困,另一方面大量机动车遭遇“没顶之灾”。更糟糕的是,在当地施救力量有限的情况下,交通受阻导致施救时间延长和施救难度加大,理赔救援工作无法及时展开。而由于车辆浸泡时间过长,车辆查勘定损及维修时间“被迫拉长”,“涉水车”报案量大集中,给车险理赔工作带来极大考验。

  车辆涉水

  查勘定损时间“被拉长”

  “余姚70%以上城区被淹,尽管救援队伍在10月9日就抵达余姚,但由于积水未退,查勘救援工作无法立刻开展。而当积水退去之后,客户都要求定损,案件数量非常集中,难免造成案件积压,客户等待时间增加,很容易引起客户的抱怨和投诉。”中国人寿财险宁波分公司车险业务部总经理伍晓雄称。而为确保接报案24小时通畅,针对报案电话增多的情况,该公司启动了电话服务紧急情况溢出机制。同时,为提高赔款支付速度,平安产险简化赔付流程,推出“免报案、免现场、特殊定损核价、免部分理赔单证”规则,要求涉台风案件优先派工、查勘、定损、核赔和支付赔款。据悉,中国人寿财险在浙江省的133个理赔小组、207辆查勘车、339名查勘人员奔赴各受灾现场开展理赔查勘工作,并向温州、台州、杭州三个重灾区增派查勘服务力量。

  车险报损居首

  提示“忌二次点火”

  截至10月8日18时,平安产险接到“菲特”台风车险报案11348笔,初步估损金额5490.43万元,远远超过非车险787笔报案数量和549万元估损金额。由于大面积积水和道路封堵,大范围出现人员、车辆被困现象,平安产险估计报案件数还将持续增加。

  而据中国人寿财险统计,仅仅在6日至7日两天,温州共接台风引起的报案802件,其中涉水案件756件。

  “气象台发布台风预报之后,我们通过短信向客户强调:车辆行驶至低洼积水处容易发生发动机损坏,一旦车辆涉水熄火,切忌二次点火发动,以免发动机受损加重甚至报废。”伍晓雄称。

  目前,各家险企在保险条款中均明确罗列了除地震、海啸以外的自然灾害都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投保车损险的车主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并获得理赔,只要未涉及发动机损失,暴雨天气造成的车辆损失可通过车损险进行索赔。

  “但在明知会对车辆发动机有害的前提下仍强行发动车辆,即使投保了涉水险,也是在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内,不予赔偿。”天平车险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车辆不巧涉水行驶熄火后,不仅切忌二次点火发动,还要第一时间报警,随后通知保险公司救援,这是最正确的处理方式。据天平车险介绍,该公司已主动增加“发动机受损”这一承保责任,车主只要不选择剔除该项保险责任即可获得全面的保障。

  排水能力不足

  防灾减损添难点

  事实上,气象部门此次针对“菲特”台风危害程度的公开预报时间早而准确,但浙江辖内保险公司仍然报来大量的“水浸车”赔案,一种疑问进而提出:在台风灾害面前,如果人员作为“可活动”的个体容易避免伤亡风险,那么大量的承保车辆同为“可活动”的个体,是否只能坐以待毙、静待水淹?

  “众所周知,台风会带来狂风暴雨,往往对车辆造成高空坠物砸车、暴雨积水浸车这两类风险。在暴雨倾盆的情况下,需要尽可能将车辆停放在地势高的地方。但由于台风天气引发的暴雨是按国家标准予以定性,以气象部门给出的数据为准,因此存在两个难点,一是暴雨程度及骤降区域难以确定,二是所在区域路面的排水能力存在强弱差别,所以机动车的防灾减损工作存在一定难度。”天平车险相关负责人对记者称。

  为尽量减少损失,部分保险公司已先行采取一些避险措施,如中国人寿财险在国庆长假前夕对节后可能出现的状况做出预布置,向监管部门、社会监督员、客户、员工、寿险兄弟公司发送“行车途中、车辆被淹、在家中”三类情况下的防灾避险短信。就在台风形成之初,平安产险与各地气象台、防汛办等单位保持密切联系,为受灾地区客户发送短信74万多条。

  “雨天如何防范车被水淹或减轻损失?首先要迅速断电,保护车上电子或影像系统免遭破坏。其次锁门逃生,通过防水功能将损失减到最低,一旦涉水即采用低档大油门,挑选好主路,最好行驶在路中间,实在不行可以"骑"着路肩行驶,以垫高车身。”中国人寿财险相关负责人称,车辆在运转中最怕将水吸入燃烧室,一旦进入,水的不可压缩性会造成发动机在工作中产生顶气门或顶活塞连杆的致命危害。发动机一旦进水熄火,不可再启动车辆,如果积水很深,需要马上熄火不再试图通过。

2013年5月6日

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事故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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