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规定
车辆损失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倾覆、与外界物体的碰撞;
2、爆炸、外界火源引起的火灾;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本公司不负责处理。
国家对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实行法定保险后,本公司按照本合同规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超过法定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
总 则
本保险合同包括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表、保险费率规章、保险单、保险批单和投保单。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双方事先不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只列明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限额的保险合同。
本公司鼓励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记名驾驶员,允许约定主驾驶员一名、副驾驶员不超过两名。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