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的特殊案件的理赔

 所属分类:  2013-4-24 18:50:54    加入收藏
  
  
  
     一、简易赔案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案件案情简单,出险原因清楚,保险责任明确,事故金额较小,可以在现场确定损失,这类案件称为简易赔案。
     实施简易案件方式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中列明的自然灾害和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单方肇事导致的车辆损失险案件。
     (2)案情简单,出险原因清楚,保险责任明确。
     (3)车辆损失可以一次核定,且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
     (4)受报零部件价格容易准确确定。
     简易赔案处理程序依次为:接到报案,现场查勘,确定保险责任,确定损失部位及金额,填写《机动车辆保险简易案件赔款协议书》(须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理赔人员完成赔款理算并报送核赔人员审核,办理赔款手续,支付赔款。
     二、逃逸案件
     根据现行的《通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在实行汽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城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出险当地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和死者的丧莽费。但如果在案发当地有多家保险公司经营汽车保险业务,对逃逸案件是否垫付,由各保险公司自定或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预付赔救案件
     汽车保险赔付原则上不能预付赔款,但对于特殊案件可以部分预付赔款。通常,属于下列情况的可以预付赔款:
     (1)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提出预付赔款请求,但必须提交有关证明与材料,属于保险责任的,方可预付。
     (2)保险责任已经确定,但因保险赔偿金饿不能确定而难以尽快结案的,可以根据已有的证明料.按照能确定的最低数先行预付。待最终确定赔偿金翻后.再支付相应的差抓。
     (3)对于伤亡谁重、社会影响面大、被保险人无力承担损失的重大案件,经审核确定为保险责任但赔偿金额哲不能确定的.可在估计损失的50%内先行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金顺后,再支付相应差板。
     预付赔款时,应由被保脸人填写《预付赔款申请书》,由保险公司审核批准后支付。

2013年5月10日

商业车险改革箭在弦上
    自央视报道商业车险中存在“高保低赔”现象后,机动车辆保险制度中存在的其他问题也被“点名”。对此,保监会日前表示将开展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调研工作,涉及当前商业车险产品管理制度、商业车险条款、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车险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等方面。  消除不必要的误解此前炒得沸沸扬扬的“高保低赔”,正是误解的典型案例。华东政法大学方乐华教授指出,财产保险的基本准则是填补损失,被保险人获得超过损失的利益被视为不当得利。为此,保险人按保险(实际)价值与保额的关系,将保险分为足额、不足额和超额,并采取...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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