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销商机构的汽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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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24 18: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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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销商汽车贷款
经销商汽车贷欲,是指贷款人向汽车经销商发放的用于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的贷款。
(1)借款人申请经销商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
②其有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
③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④具有稳定的合法收人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⑤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及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2)贷款人应为每个经销商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并及时更新。经销商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①经销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营业地址:
②各类行业证照复印件;
③经销商购买保险、商业信用及财务状况;
④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号);
⑤所购汽车及零部件的型号、价格及用途;
⑥贷款担保状况;
⑦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他资料。
(3)贷款人对经销商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贷欲的贷款金额应以经销商一段期间的平均存货为依据,具体期间应视经销商存货周转情况而定。
(4)贷款人应通过定期清点经销商汽车和(或)零配件存货、分析经销商财务报表等方式,定期对经销商进行信用审查,并视审表结果调整经销商资信级别和清点存货的预率。
二.机构汽车贷款
机构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对除经销商以外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机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1)借款人申请机构汽车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登记份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背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借款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定文件;
②其有合法、稳定的收人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③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
④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⑤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2)贷款人应参照经销商汽车贷款之规定为每个机构借欲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加强信贷风险跟踪监测。
(3)贷款人对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机构发放机构商用车贷款,应监测借款人对残值的估算方式,防范残值估计过高给贷款人带来的风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