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险的理赔知识

 所属分类:  2013-4-24 18:54:10    加入收藏
  
  
  
一、自燃损失险
     (一)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报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倾内计算赔偿。
     (二)资任免除
     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2)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报失;
     (3)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4)被保险人的故愈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内协商确定。
     (四)赔任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二、玻确单独破碎险
     (一)保险责任
     (1)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2)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照进口风挡玻璐或国产风挡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二)责任免除
     (1)灯具、车镜玻璃破碎。
     (2)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以及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三、车辆停驶损失险的赔偿处理
     (1)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桑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赔款计算公式为:
     部分报失赔款=日赔偿金额x实际修理天数
     (2)全车报毁的,按照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计算赌偿。
     赔额计算公式为:
     全部损毁赔款=日赔偿金额x约定赔偿天数
     (3)在一个保险期限内.上述赔款举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大数为限。
     (4)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录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硕,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①在保险期限内,每次赔偿后要冲减约定的阶偿天数.赔偿天数一次或多次录计达到约定赔偿天数时.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②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限到期时,无论赔偿天数一次或多次累计是否达到约定天数.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如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限到期时,保险车辆尚未修复完毕,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天数内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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