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

 所属分类:  2013-4-24 18:58:38    加入收藏
  
  
  
     一、无过失资任险
     (一)保险资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一定金额内协商确定。
     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应在被保险人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档次以内选择确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赔偿处理
     (1)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2)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与免赔颇之和,最高不超过本保险的赔偿限额。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汽车在使用过程中.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时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根据《进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10%的经济赔偿部分,在保险赔偿限额内.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10%以上的经济赔偿部分.如果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且已经支付给对方而确实无法追回的,保险人承担的10%及10% 以上限额赔偿之和.最高不得超过赔偿限额。
     二、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一)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汽车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落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车载货物分为固体、液体和气体三种。本附加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装载在保险车辆上的固体货物(对盛装液体和气体的容器视同固体货物对待).从保险车辆上掉下,砸伤(亡)他人或滚毁他人的财产,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资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责任免除
     (I)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在装卸过程中货物掉落所造成的损失;
     (3)车载货物掉落造成保险车辆及货物本身的损失;
     (4)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
     (三)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四)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2013年3月4日

汽车保险理赔时的基本常识
    汽车保险理赔时的基本常识 报案方式:电话报案、网上报案、到保险公司报案以及理赔员转达报案。 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之内通知派出所或者刑警队,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 理赔周期: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或自保险公司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 得的赔款,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车辆发生撞墙、台阶、水泥注及树等不涉及向他人赔偿的事故时,可以不向交警等部门报案,及时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就可以。在 事故现场附近等候保险公司来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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