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险“高保低赔”有关指责存在“常识性错误”?

 所属分类:  2013-4-25 21:31:43    加入收藏
有关指责存在“常识性错误”?

  所谓“保险公司按照新车的价格收取相应的保险费,但理赔时却按照汽车折旧后的价格赔偿”,这种说法存在什么“常识性错误”?郝演苏指出,“新车购置价”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在车损险中确定新车购置价,实际上就是确定被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

  如果车主不接受以新车购置价为标准的车损险保险金额,车损险保费能否跟随车辆一起“折旧”?根据有关保险条款规定,投保车损险时,保险金额的选择确定有三种方式,保险公司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了以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投保(即足额保险)以外,还有两种不足额投保的方式: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以及在新车购置价内双方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业内人士介绍,考虑到保险期间车辆可能多次出险,车主如果想获得全面保障,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的方案比较合算。以某车型新车购置价是10万元为例,某投保人足额投保车损险保额为10万元,不考虑费率优惠,保费约1500元。假如该人士在保险期内发生车辆部分损失的保险事故,车辆的修复费用为3000元,如不考虑免赔率、事故责任比例,保险公司将按3000元全额赔偿。如果该人士以不足额投保方式购买车损险,以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即实际价值投保,在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将按比例赔偿而不是全额赔偿。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的李枫还表示,尽管车损险条款没有太大问题,但保险公司在销售活动中或许存在表述问题,让部分车主产生误解。来源中国保险报

201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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