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全险赔付范围内的情况

 所属分类:  2013-4-26 9:54:35    加入收藏

   2003年开车撞伤人,车主易先生2007年才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超过两年的索赔期限为由拒绝赔偿。那么,这笔保费是不是就泡汤了呢?日前,广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因为,虽然保险事故索赔时效应当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但保险事故是指被保险人的民事责任依法被确定之日,法院在2006年12月29日判定车主易先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索赔时效应从这天开始起算,易某的索赔没有超过两年。

   开车撞人后法院判赔

   2002年11月20日,易某为新购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是10万元,保险期限自2002年11月21日至2003年11月20日。当天,易某缴纳了保险费5389元。

   2003年11月3日,易某驾驶该车撞倒行人吴某,易某随即打电话报案。警方则认为,由于事件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损害赔偿问题,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此案经过番禺区法院和广州市中院两审,2006年12月18日,广州市中院判决易某要赔偿伤者吴某1614元。2006年12月30日,易某根据法院判决,将赔偿款和受理费共计1700元支付给了吴某。

   四年后申领保险遭拒

   于是,2007年6月,易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索赔超过法定时效等接口拒绝赔偿。多次交涉无效后,易某只好告上法庭。保险公司庭上辩称,我国保险法规定了索赔期限,这个期限是从易某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如果这两年内不行使索赔权那么权利就消灭了。易某索赔时间明显超过时限,也就意味着易某放弃权利,因此保险公司可以不赔偿。易某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义务。

   法院判决

   索赔时效从定责日起计算

   日前,该案经广州市中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索赔时效应当自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本案是有关责任保险的争议,其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是指被保险人的民事责任依法被确定之日。易某对第三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为广州市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生效之日,该案于2006年12月29日生效,故本案索赔时效应从这天开始起算,计至本案起诉日期尚未超过两年,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在10日内支付易某保险金1614.72元和工商查档费151元,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易某的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凌华律师认为:此案对投保车主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官司的胜诉也给车主启示,就是当投保车主在与保险公司发生保险理赔争议时,可以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车主购买商业全险也是为了能更省心。其实并非如此,车险条款中“机关重重”,买了全险也不意味着所有险情都能获得全额赔付。车险专家介绍了一些商业险中的免赔条款,广大车主在用车过程中一定要多加注意。以下情况是不在全险赔付范围内的:

   1.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一方无事故责任。

   2.酒后驾车、无照驾驶、车辆未年检的不予赔偿;

   3.驾驶员与准驾车型不符、实习期上高速;

   4.发动机进水后再启动造成损坏;

   5.车主对车辆进行改装后,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

   6.零部件如轮胎、音响设备、车标等被盗;

   7.车辆维修期间造成的损失;

   8.所载货物造成的车辆受损;

   9.撞到自家人;

   10.车内物品爆炸等等。

2013年1月22日

车险中被保险人的定义
    被保险人(不含港、澳、台地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2医疗费   被保险人(不含港、澳、台地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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