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证的种类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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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26 10: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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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证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凭证,也是保险公司进行业务管理与统计分析的依据。加之,汽车保险业务保险合同的数量较大,且应用的单证种类较多,所以,单证的管理工作显得十分重要。
在以往的经营过程中,曾经出现了一些单证方面的问题,包括出现过假冒的保险单证,给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负面的和消极的影响。为此,中国保监会为防范汽车保险经营风险,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机动车辆保险单证的管理,促进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与保险有的法律法规,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2年4月1日开始执行。这一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市场,防止违规和不法经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保险公司强化对保险单证的管理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1.保险单证的种类
机动车辆保险单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中国保监会监制的单证,包括保险单、批单;另一类是非监制单证,包括投保单、保险证等。
《办法》第六条规定,监制单证除印制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外,各保险公司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监制单证的其他内容和格式,但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保监会规章及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内容。监制单证格式和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将监制单证样本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变更内容和格式的监制单证使用前,应将监制单证样本向中国保监会分支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对于非监制单证,中国保监会没有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由各保险公司自行印制、使用和管理。
2.保险单证的管理
单证的管理分为监制.单证的管理和非监制单证的管理,其中监制单证的管理是单证管理工作的核心。
(1)监制单证的管理
监制单证的管理贯穿于单证的印制、领用、销毁和盘点等环节.在管理讨程中应当注意各个环节之间的相互衔接,强化关人员的责任,切实加强管理工作。
①监制单证的印制
单证的印制是单证管理的初始和基础,应当注意加强对监制单证印制的管理。首先,各保险公司应在中国保监会认定资格的印刷企业中自行选择印刷企业印制监制单证,并将选定的印刷企业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其次,对于付印的清样应认真核对,防止出现错误,同时,应对单证进行统一的编号,并将编制办法报保监会备案,以便对单证进行集中管理。最后,在印制之后应进行严格的验收和交接,已经验收合格的单证,应立即移交单证仓库。
②监制单证的领用
应建立单证的领用制度,包括领用单证的审批、领用单证的登记、单证的核销和单证的注销。
领用.单证的审批制度是指业务部门在需要领用单证时,应按照一定的程序申请和审批。单证仓库的管理人员按照审批发放单证。
领用单证的登记制度是指单证仓库应建立严格的进出仓制度,建立登记簿以便对单证的发放进行管理,即在登记薄上对每一次领用单证的名称、数量、号码、经办人进行记录。
单证的核销制度是指将验收进入仓库的单证的编号进行统一的管理,对领用的单证进行核销,跟踪相应编号的单证去向并配合业务管理部门对于单证的使用进行管理。
单证的注销制度是指对于遗失或作废的单证,应予以注销登记。空白单证遗失后应在单证领用注销登记表中登记,并自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的单证,加盖作废章,在单证领用注销登记表上注明,并按照有关规定归档。
③监制单证的销毁
对各种过期不能使用或者停止使用的空白监制单证,由领用单位有关部门统一回收,做销号登记,报上级审批后,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销毁。
④监制单证的盘点
定期对空白监制单证进行盘点,做到登记薄库存与实物库存数相符,如不符时要查找原因,并及时予以纠正。
(2)非监制单证的管理
非监制单证的管理可以参照监制单证的管理办法执行,也可以自行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在以往的经营过程中,曾经出现了一些单证方面的问题,包括出现过假冒的保险单证,给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负面的和消极的影响。为此,中国保监会为防范汽车保险经营风险,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机动车辆保险单证的管理,促进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与保险有的法律法规,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2年4月1日开始执行。这一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市场,防止违规和不法经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保险公司强化对保险单证的管理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1.保险单证的种类
机动车辆保险单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中国保监会监制的单证,包括保险单、批单;另一类是非监制单证,包括投保单、保险证等。
《办法》第六条规定,监制单证除印制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外,各保险公司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监制单证的其他内容和格式,但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保监会规章及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内容。监制单证格式和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将监制单证样本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变更内容和格式的监制单证使用前,应将监制单证样本向中国保监会分支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对于非监制单证,中国保监会没有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由各保险公司自行印制、使用和管理。
2.保险单证的管理
单证的管理分为监制.单证的管理和非监制单证的管理,其中监制单证的管理是单证管理工作的核心。
(1)监制单证的管理
监制单证的管理贯穿于单证的印制、领用、销毁和盘点等环节.在管理讨程中应当注意各个环节之间的相互衔接,强化关人员的责任,切实加强管理工作。
①监制单证的印制
单证的印制是单证管理的初始和基础,应当注意加强对监制单证印制的管理。首先,各保险公司应在中国保监会认定资格的印刷企业中自行选择印刷企业印制监制单证,并将选定的印刷企业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其次,对于付印的清样应认真核对,防止出现错误,同时,应对单证进行统一的编号,并将编制办法报保监会备案,以便对单证进行集中管理。最后,在印制之后应进行严格的验收和交接,已经验收合格的单证,应立即移交单证仓库。
②监制单证的领用
应建立单证的领用制度,包括领用单证的审批、领用单证的登记、单证的核销和单证的注销。
领用.单证的审批制度是指业务部门在需要领用单证时,应按照一定的程序申请和审批。单证仓库的管理人员按照审批发放单证。
领用单证的登记制度是指单证仓库应建立严格的进出仓制度,建立登记簿以便对单证的发放进行管理,即在登记薄上对每一次领用单证的名称、数量、号码、经办人进行记录。
单证的核销制度是指将验收进入仓库的单证的编号进行统一的管理,对领用的单证进行核销,跟踪相应编号的单证去向并配合业务管理部门对于单证的使用进行管理。
单证的注销制度是指对于遗失或作废的单证,应予以注销登记。空白单证遗失后应在单证领用注销登记表中登记,并自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的单证,加盖作废章,在单证领用注销登记表上注明,并按照有关规定归档。
③监制单证的销毁
对各种过期不能使用或者停止使用的空白监制单证,由领用单位有关部门统一回收,做销号登记,报上级审批后,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销毁。
④监制单证的盘点
定期对空白监制单证进行盘点,做到登记薄库存与实物库存数相符,如不符时要查找原因,并及时予以纠正。
(2)非监制单证的管理
非监制单证的管理可以参照监制单证的管理办法执行,也可以自行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20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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