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家支招,轻松给爱车理赔

 所属分类:  2013-4-27 14:45:12    加入收藏

私家车已经进入到寻常百姓家,成为人们生活不可缺之物,与此同时,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理赔纠纷也越来越多。

案例:

2007年7月底,王少明(原车主)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为该车投保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商业险)一份,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保险期限均自2007年8月5日~2008年8月4日24时止。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单明示告知中注明: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等,应书面通知本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2007年11月8日,王少明将该被保险车辆转让给李志存,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次日,李志存驾驶该车与侯广安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乘车人辛江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李志存即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公司于同日办理了交强险批单,同意自2007年11月10日被保险人由王少明变更为李志存。同日,李志存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商业险)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公司同意变更,其他条件不变。2007年12月30日,交管部门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志存、侯广安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辛江波无责任。2008年2月,有关部门做出伤残评定,确认侯广安骨盆损伤属九级伤残。李志存要求被告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为由拒绝赔偿,引起纠纷,李志存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认为,在王少明将车卖给李志存后,李志存并未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而是在发生事故后才去办理,故其只应承担批改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对保险单批改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赔偿。

李志存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2007年11月10日保险公司签发的《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商业险)保险单批改单》,批改单上明确注明了“保险公司同意续保,其他条件不变字样”,以此证明,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李志存48小时内向被告保险公司报案,被告收到报案并委托他人代为查勘,已知晓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在此情况下,被告仍然为原告办理了保险单批改手续,且在保险批单上注明其他条件不变,应视为其已经对加大的风险进行了评估认可,同意继续承保,因而保险合同利益已随保险车辆的转让转移至原告,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志存交强险理赔款6万元,商业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理赔款12万余元。

2013年4月13日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案情】   2007年5月,邹某驾驶旅游公司的豪华大巴车送一批游客到某旅游景点。旅游公司为该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到达旅游景点后,游客下车,邹某倒车停放时,将下车的游客江某撞倒,致使其肋骨多处骨折,轻微脑震荡。事后,公安机关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邹某承担全部责任。江某向旅游公司索赔,旅游公司因已给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遂找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江某的损失。保险公司认为江某是搭乘车的人,不属于第三者的范围,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为此,旅游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依合同对江某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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