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后果是什么?

 所属分类:  2013-4-27 17:14:31    加入收藏

 近日,编号492074的网友在网上留言说:2011年8月获奖得一辆微面(提车手续及发票齐全,发票日期是2011年8月,金额31600元)一直闲置在家,今天听说交购置附加费有时限。请问有何规定?滞纳金怎么算?本月缴纳共计多少钱?

   

   烟台国税局对此进行了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的规定:“第十三条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车辆购置税缴纳期限有没有?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而且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具体事宜您可咨询车购税办税厅6022997

 

   按照《条例》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按照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向公安机构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有权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关暂扣纳税人的车辆牌照。

2013年7月9日

货车购买交强险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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